中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6时40分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新近发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
200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施行。此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如今,家电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台,给了消费者多一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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