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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体育老师强奸12岁女生 曾因强奸罪被判四年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10年07月03日17:33

  本报讯 王萍、胡泰武、记者罗素静报道:南昌市一体育老师,第一次与一名不满14岁的本校女学生谈情说爱,并发生关系,后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想到该老师色性不改,出狱后继续以体育老师的身份,用暴力强奸本校一名12岁的女生,再次被法院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近日,南昌中院审理了一起二审强奸案,上诉人余某系江西某民办学校体育老师,采取暴力手段强奸本校一名12岁的女学生,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法院发现余某曾于24年前,在学校任体育老师期间,因强奸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了解,被告人,余某,今年45岁,大专文化。2009年9月30日下午,余某将在其学校就读的女学生魏某(时年12岁),骗至其在学校内的住处,随后伺机强奸魏某,最终因魏某的反抗,余某强奸未能得逞。

  另据法院查明,早在1985年,余某在某学校任体育教师时,就利用师生关系,与不满14周岁的本校女学生谈情说爱,并发生性关系,后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余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竟被两所民办中学聘用,其中还是一所中学的教师。因此,南昌中院呼吁,应加强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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