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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中心主任挪用公款8800万经营房产公司获刑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7月05日01:31
  本报讯 (记者朱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被控挪用公款8800万用于其入股的房产公司。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有期徒刑16年,同犯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多次挪用公款经营房产公司

  检方指控,刘毅于1997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还局代收款”和“购房预付款”,将公款400万元挪用至其设立的鸿浩志房地产公司,后将该款归还。

  2000年11月,刘毅与张丽及骆东雨(另案处理)共谋,编造虚假贷款申请、通过北京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向朝阳区分中心申请贷款,挪用公款4500万,将其中4100万转入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将该款归还。

  2002年8月、2003年4月,刘毅编造虚假理由、通过北内集团向朝阳区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基金,先后两次将本单位公款3980万元,挪用至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

  否认挪公款坚称单位间借款

  庭审中,刘毅否认指控,称只是单位间借款,不是挪用公款。住房资金虽由朝阳分中心管理,但资金所有权由存款人掌握,不是公款。其律师称,指控挪用公款至鸿浩志房地产公司的证据不足。第二起指控4100万元转入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公款及时收回,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其律师表示,指控刘毅通过北内集团挪用公款3980万元与事实不符,出借该笔款项是北内集团决定的,明确了该笔款项是存在朝阳分中心的北内集团的财产,不是朝阳分中心的公款,刘毅不构成犯罪。同犯张丽辩称,她也认为是单位间借款。

  以其子名义担任公司法人

  据当时的朝阳分中心副主任讲,1996年朝阳分中心成立,朝阳房地局在朝阳分中心有7200万存款,其中利息200万。鸿浩志房地产公司向朝阳分中心借款,刘毅便做主让其借出这笔钱。

  鸿浩志公司一名原股东表示,他和中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胡某及刘毅,一起成立该公司搞房产销售。刘毅用儿子的名字入股并任法定代表人。

  刘毅承认,加入该公司因为他是朝阳区分中心主任,“接触的单位多,又管钱。”

  此后,张丽提出再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刘毅儿子的名义成立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刘毅构成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张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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