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7分报道,因银行收取信用卡的滞纳金及罚息远远超过本金,信用卡持有者与银行发生纠纷,并将银监会告上法庭。这是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公民与银行因信用卡还款纠纷将银监会也“拖下水”的一起特殊案件。
说到未及时还款的原因,据本案的原告欧先生介绍,办卡时,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告知罚息及滞纳金等信息,直到其第一次未及时还款,才得知相关规定。而且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滞纳金只收一次,没想到后来会累积到如此之多。
随后,欧先生以“交款告知函”违反“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撤销并重新制发不包括“复利”和“滞纳金”的“交款告知函”。
但是法院的判决并未采信这一说法。因为民生银行的催缴是有据可查的。诉讼中,民生银行拿出了银监会批准信用卡章程的文件,法院以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2005年经过银监会审批为由,认定民生银行高额信用卡滞纳金和罚息有效。
败诉了的欧先生转而求助银监会。但他的行政复议请求被银监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欧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银监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重新受理复议请求。
有关案件的相关问题,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为什么欧先生起诉银行会败诉?
洪道德:欧先生起诉银行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欧先生说银行这边主要是对他有欺瞒有欺诈的行为,就是说他是在不知晓具体的罚责情况下跟银行签的信用卡的合同。但是他在整个诉讼当中只是有这么一个说法,他并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对他有欺骗的行为。
像他所说的那样,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信用卡使用合同的时候他并不知道,银行没有跟他说有这么高的罚息,有这么高的滞纳金。但是这些他在诉讼的时候不能提供,相反银行已经拿出了证据,证明跟他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向他说明了里面的一些条款要求,有他签字为证因此他就败诉了,这是必然的。因为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证明责任,所以对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明这个事实,法院没有办法支持他的主张。
主持人:那现在他以银监会核准银行章程有程序不当和合规漏洞,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复议受理的时效的计算应该是自相对人知道之日开始算起,而不是从银行章程被批准之日起算。为由起诉银监会,银监会在其中是否负有责任?
洪道德:应该说有可能,但是他这次请求人民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应该说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他这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只能要求人民法院裁决银监会的审批有没有问题,是维持还是撤销,而不可以去改变银监会审批的内容。
也就是说司法是可以去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妥当,不可以改变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因此就这个诉讼来讲的话,主要是向法院要求,银监会并没有说,他不是向银监会申请复议吗?银监会并没有说他这个复议申请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说过了期限了,他这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银监会的这个说法,说你没有过期,为什么?“我是刚刚知道的”,这个理由对于法院来讲法院是不能接受的,有没有过期应该是以银监会批准这个规章章程那天开始算起,而不是从使用人什么时候知道开始算起的,所以说他这次诉讼,我个人认为,十之八九也是会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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