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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7月07日21:3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据了解,自2005年开始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税务机关已累计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亿份。

  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从2010年起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为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据了解,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完税证明样式,新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税务总局明确,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

  对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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