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东城区法院受理的涉及银行信用卡纠纷案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如信用卡催收采取“软暴力”手段,催收电话过于频繁,信用卡催收人员在催收中存在威胁、恐吓、骚扰持卡人的情况;信用卡催收还采用不规范方式向持卡人的联系人施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7月7日《京华时报》)
出来刷卡,总是要还的。不过,尽管欠钱一方并不在理,但当银行信用卡催收竟然用上了“软暴力”,甚至以威胁、恐吓、骚扰持卡人及其联系人的方式催收欠款,恐怕并不能因为“债主”身份,便天经地义。当然,银行方面可能会喊冤,并辩称已经尽到了催收还款的提醒义务,而且催债也是外包给了正规的讨债公司,不仅仁至义尽,“暴力”讨债似乎也与银行无关。然而,问题在于,即便暴力并非直接来自银行,但正好比“雇凶杀人”并不能免于谋杀罪,外包出去的“软暴力催债”,债主也同样不能免责。
推销信用卡时来者不拒,甚至使出百般解数来拉拢客户,并鼓励客户透支,等到客户还款出现了问题,则立马由“笑脸相迎”变成“暴力威逼”,如此前倨而后恭,银行版“变脸”还真是让人大开眼界。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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