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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作场所33℃以上应支付高温津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7:39
  本报北京7月7日讯记者刘姝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要求,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对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保证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条件,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适当提高了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调整后新标准从今年7月份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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