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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没“法”领到手

来源:山西日报
2010年07月08日05:27
  进入7月,我省各地持续高温天气,87个县(市)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高温下的劳动者,迄今可参照的劳动保障法规是50年前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目前,我省只有以政府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缺乏约束力。

  7月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上写:“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保障职工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职工如果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然而,高温作业者能领到高温津贴吗?

  6日上午11时许,太原市双塔寺街的一处工地上,四五个工人身上系着绳子正在刷墙,此时室外温度已达到了35℃。

  “老板赶工期,到时候交不了工,要扣工钱的,再热也要干活呀!”来自临县搞装修的廖钢忙着干活,汗水不停地往下滴。

  “高温还有津贴?没听说过。”旁边一位工友连连摇头说:“能不拖欠工钱就不错了,还给发津贴?”

  “这几天热,老板给了些矿泉水什么的,应该不会再发钱了吧。”廖钢插话:“如今找个活干不容易,谁会为了几块钱和老板硬要?”

  采访中,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会这样无奈地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劳动者高温作业下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如第23条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领取高温补贴。

  一位省政府退休干部坦言,发放高温津贴,依据的是卫生、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温下弱势群体的关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实施意见,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这只是个规范性文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缺乏约束力。

  对此,不少市民和专家呼吁,虽然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高温下的劳动保护应立法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 刘永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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