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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纠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来源:卫生部网站
2010年07月13日20:48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卫生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责任考核追究力度,确保卫生纠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意见》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是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本部门(科室)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抓、亲自抓,各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的纠风工作任务要责任到人。三级医院都要设置专门的纠风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设业务职能部门(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意见》强调,在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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