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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名嫌犯不捕直诉无一错案的背后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4日07:33
  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当羁押。这不仅不利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治,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定的羁押条件。

  专家认为,在实践中,既要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又要加强对不捕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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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邓红阳

  捧着手中的不捕决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一所大学的学生小红(化名),眼泪扑簌簌地流了下来。

  不久前,小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承办此案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瑞娟阅卷后发现,小红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王瑞娟对小红提审后,到小红所在的学校走访老师和知情的同学,了解小红的平常表现。王瑞娟的行为打动了学校领导,校方承诺对小红进行帮教并保留学籍,还制订了具体的帮教措施。

  按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非羁押诉讼的相关规定,王瑞娟提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意见,经区检察院审查同意后,向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最终取得了市检察院的同意。

  一个星期后,被取保候审的小红重新出现在大学课堂上。很快,小红的案件被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在判决中,依法对其判处罚金。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像小红这样被郑州市检察机关适用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已有11184人,且无一错案,创下了“零信访”的纪录。

  三年形成非羁押诉讼体系

  谈起非羁押诉讼,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志解释说,非羁押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郑州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均在万人以上,且呈逐年上升之势。逮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当羁押。我们认为,这不仅不利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治,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定的羁押条件。”李志向记者分析郑州市检察机关试行非羁押诉讼的初衷。

  “实现非羁押诉讼,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下达无逮捕必要决定的形式。但由于取保候审的风险性,公安机关一直慎用。”李志说,2007年6月,郑州市检察院创新推出了取保直诉备案审查机制,即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并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的3日内向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的制度。

  “非羁押诉讼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李志告诉记者,在3年的试行中,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相继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备案审查、捕后撤案备案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说明制度和提请逮捕未成年人逐案向市检察院汇报等共8项工作机制,形成了非羁押诉讼体系。

  据了解,非羁押诉讼体系运行的基本思路是: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应向检察机关备案后进行取保直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向双方争取刑事和解;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和基层检察院都应向市检察院汇报,由市检察院把关。对于有被害人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刑事和解并执行到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逮捕措施并可以撤销案件,但应在变更和撤案后的3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公安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而检察机关认为无逮捕必要的,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和集体研究制度。

  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提供的数据显示,在非羁押诉讼体系试行的3年间,检察机关共对6964件轻微刑事案件的11184名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占全市刑事案件总数的18.8%。3年的非羁押诉讼率为:2007年11.4%,2008年16.1%,2009年达到31.7%。其中,1609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及时得到了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

  取保直诉打动1520名逃犯

  在长途汽车上假装摔倒讹人钱财的谭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案发后外逃9年。得知检察机关试行取保直诉机制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谭某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刚逃走时,谭某的孩子还没出生。之后,孩子出生,他不敢回家看望,父亲有病,他也不能尽孝。

  “我知道,父亲很痛心,是我让父亲这么快病倒的。我是独子,却在父母最需要我尽孝的时候逃亡在外,这种自责是无法形容的。”谭某说,“父亲去世那晚,我喝了两瓶白酒,吃了8片安眠药,不是想自杀,是因为我太难受,怎么也睡不着。第二天,我都不知自己的腿骨是怎么摔坏的。”

  “逃亡过程中,我干什么都要躲着,不管住哪儿都不超过两个月;无论干什么活儿,受了欺负都不敢吭气儿。这些都不是最难受的,最痛苦的是逃亡中的恐惧和孤独,见到什么风吹草动都害怕,不敢与人过多交流,不敢交朋友,那种孤独感比什么都痛苦。”谭某说,“走上逃亡路以后,我发现很难让自己的情绪平静,睡觉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之前,我是滴酒不沾的,为了让自己忘了烦恼,我开始喝酒,一喝就喝倒喝晕喝睡。喝酒睡觉容易难受,睡不着时,我开始吃安眠药,从一片渐渐吃到8片。”

  “逃亡中,我上网看新闻,看郑州的事儿。一上网,就浏览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网页。有一次,我在检察院的网站上看到,他们推出了非羁押诉讼,鼓励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可以进行取保直诉。我觉得这是投案自首的一个好机会。”谭某说。

  谭某投案后,检察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直诉的办法,法院从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郑州市检察院在刑事侦查阶段推行的取保直诉备案审查机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响应与配合。郑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非羁押诉讼机制的试行,使公安机关捕后变更、捕后撤案等工作得以规范。

  这名负责人说,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予以确认,主动承担司法风险,解除了公安机关的后顾之忧,为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敦促嫌疑人自首创造了条件。

  李志告诉记者,3年间,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取保直诉备案审查案件2921件6171人。在这3年间,全市投案自首人数每年呈大幅度上升之势,2007年为157人、2008年为594人、2009年则达到769人,共计1520名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诉讼机制的感召下主动投案自首。

  未成年人逮捕比率下降七成

  2010年5月初,河南省荥阳市一所中学15岁的学生田某、16岁的马某和15岁的杨某在下晚自习后,到学校女生宿舍楼将女学生汪某打成轻微伤并抢走现金70元。

  在非羁押诉讼的方式下,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根据郑州市检察院的规定,分别到嫌疑人和被害人家中走访,并到嫌疑人居住地的居委会进行调查。

  经过走访调查和全面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认为,3名嫌疑人均已年满14周岁,其行为已涉嫌抢劫犯罪,但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案发后,嫌疑人家属及时向被害人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3名嫌疑人的家长均能提供可靠的监护条件,且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同意协助家长加强管理,保障案件顺利诉讼,遂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3名学生被解除羁押后,及时回校参加了毕业考试,其中一人还如期参加了中招考试。

  李志说,非羁押诉讼试行之初,检察机关就将未成年人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并不断抬高逮捕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门槛”,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列为可以不予批捕的范围。

  据了解,在构成非羁押诉讼体系的8项机制中,涉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就有两项控制措施,这两项制度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首先进行社会调查,然后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提请逮捕的同时,报送《提请逮捕未成年人必要性理由说明书》;基层检察院对“拟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含已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要向市检察院逐案汇报并经市检察院审查同意,而其中汇报的重点突出了“必须有关于对嫌疑人的品行调查、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的证明及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及说明”。

  据统计,3年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有512人未被羁押,有227名在校学生因未被羁押而保留了学业。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首次出现下降现象。今年1至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39人,较去年同期的144人下降了72.9%。

  非羁押诉讼创下“零信访”纪录

  “一人受羁押,按照其社会关系,至少有其两三名家人受困于此,再加上其他亲戚朋友,会有更多人受到影响。非羁押诉讼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还减少了社会矛盾。其体系制度的形成,很具有借鉴意义。”

  “过去,一提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就有人认为是在办关系案或人情案。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属更是不理解,甚至为此上访。郑州市检察院实行非羁押诉讼以来,一直保持着案件"零信访"的纪录。这说明这个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和严密性。”

  郑州市检察机关在试行非羁押诉讼机制中的“零信访”现象,引起了有关专家的关注。

  前不久,一些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来到郑州市检察院,对此项机制进行了论证。他们认为,在实践中,既要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又要加强对不捕案件的监督。

  专家认为,郑州市检察院非羁押诉讼体系中的8项机制,每一项机制解决不同的问题,一项机制不同于另一项机制,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终于侦查监督活动的终结,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全过程,基本形成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体系。

  本报郑州7月13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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