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京春)确立有效的野生动物致人伤害赔偿机制是缓解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第一步,在保护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同时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才是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日前,黑龙江省政协上报的《尽快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的信息得到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批示。
近年来,我国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得到重视。然而,随之而来的野生动物损害庄稼,捕食家畜,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因野生动物致害,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赔偿,但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相关国家赔偿机制并未真正建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黑龙江省政协为此撰写了《尽快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的信息,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程序、补偿数额、补偿标准,补偿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补偿经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政协建议,由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的“野生动物保护赔偿基金”,专项基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的投入、社会捐赠、国际资助、征收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税等多种途径,也可以探索发行野生动物保护彩票和环境彩票等,将其中的部分收益作为赔偿基金。要明确并完善补偿主体,根据我国野生动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补偿,即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为补偿主体,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地方政府进行补偿。要建立保险体系,在经常发生野生动物损害的地方,通过政府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方法,为当地居民及经济作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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