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良 东莞报道
由于劳资矛盾呈多发态势,全国总工会全力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集体谈判,希望通过这一制度来缓解劳资矛盾、增加劳动者收入。但在实际执行中,种种障碍导致这项制度的实效不佳。
在近期一系列劳动关系不和谐事件连连发生后,广东开始着力劳资关系的修复。7月2日广东成立省级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13日,广东省又召开全省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座谈会,部署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7月3日,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用工大省,广东率先推出集体协商路线图——“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分别从完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民主选举、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等方面对政府、企业、工会和职工提出要求以求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现在还缺少有效的调整劳资矛盾的机制。虽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均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长期关注并推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机制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段毅向记者表示,集体谈判是个不错的机制,可惜受限太多,还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集体谈判十年无进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第一次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写进法律。但是在实际推行中,进展缓慢。
今年以来,由于劳资矛盾呈多发态势,全国总工会全力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集体谈判,希望通过这一制度来缓解劳资矛盾、增加劳动者收入。但在实际执行中,种种障碍导致了这项制度的实效不佳。
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按照全国总工会的工作部署,到2012年,将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地方政府主动性不够、针对非公企业缺乏强制措施、部分集体合同流于形式、职工参与度低、行业协会不健全五大软肋制约了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集体谈判工作。”人保部劳动关系司副处长王永生7月9日在中欧社会论坛劳工权益保护分论坛上作上述表示。
段毅亦分析,集体谈判制度历时十年,但效果仍不理想,主要是在实施中存在两大缺陷。一方面中国的集体谈判职工参与度很低,常常只是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的谈判,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意愿;另一方面,谈判应该是讨价还价的,但中国许多集体合同只是复制法律条款,没有体现讨价还价的内容。
深圳正名“停工事件”
广东省《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认为,近期广东省发生的劳动关系不和谐事件,凸显了工会工作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基于此,《意见》要求广东省要完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招聘选用和管理服务制度。
与此同时,广东还将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协商工作,从而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意见》亦要求企业要把增进职工福利与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
但在段毅看来,要想真正推行集体协商,关键还在于赋予劳方集体行动权。而在此方面,拥有特区立法权的深圳已在探索。
记者获悉,拟从法律上确认集体协商制度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已经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多次参与该条例讨论会议的段毅表示,在该条例(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劳动者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若干规定(草案)》把‘停工事件’单独阐述,其显示的意义是使其公众化,其社会进步意义是要肯定的。”段毅表示,我国的法律已经赋予了劳动者、工会以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却对集体行动权无明确说法。《工会法》27条规定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需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但没有了集体行动权的劳工博弈显然没有效率。” 段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