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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村干部因“借钱”获刑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5日07:40
  本报记者任东杰

  借钱也犯罪?

  记者近日了解到,吉林省榆树市的一名村干部姜林国因为借钱给村民和上级领导,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姜林国系榆树市大坡镇南坊村人,自1990年至2005年2月事发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长达16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5年2月被抓,2005年9月被取保候审,2006年10月被逮捕。经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法院三次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5月,榆树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姜林国有期徒刑3年。2009年11月,长春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2005年间,姜林国担任南坊村党支部书记并负责管理村里的财经工作,在十几年中,姜林国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南坊村22笔集体资金共计187337元由其个人或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经被告人姜林国同意借出的资金,用途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借给村民的,有12笔共计99133元。如,1996年8月5日,村民赵某因家中有事从村会计手中借了1万元,并给村会计和被告人姜林国写了张借条。几天后,村会计拿着借条给姜林国说了赵某借款的事,姜林国同意将这1万元入账。再如,村分销店经理马某说其孩子有病急需钱用,让姜林国借给其2000元,姜林国同意由村里支出2000元借给马某,并同意将借据入账。第二种是借给上级领导的,有8笔共计69000元。如,大坡镇纪检书记李某打电话给姜林国说镇政府统一为各村订纪检材料,先从村里借钱,姜林国从村里支出两笔计7000元给了李某。大坡镇镇长徐某打电话给姜林国借钱说是镇政府用,姜林国就批准同意借给徐某计4笔17000元,后由镇经管站还给了村里。第三种,是姜林国自己从村里借的钱,共有两笔计19204元。一笔是2002年5月27日,由于他爱人有病,他就从村里借了9000元,此款付到他在村里的往来账户,9000元入账后,他的账面欠5704元。另一笔是2005年1月27日,姜林国借了13500元。

  这22笔借款,全部均签有正式借据,并且每名村民的欠款都记载在村里的个人往来账上,同时村里每年都实行财务公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林国身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利用主管财经的便利条件,将村集体资产归其个人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只退还部分款项。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林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责令被告人姜林国退还南坊村经济损失120337元。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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