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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QQ群聚会成员猝死 一审判决组织者无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16日20:09
  中新网宁波7月16日电 (记者 何蒋勇)参加QQ群聚会,竟在酒后猝死,死者亲属将聚会组织者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苏某是QQ群号40689990(与狼共舞)的群主,该QQ群网友平时每周有一次活动,地点一般都在酒吧,参加的人每人每次出资200-300元。死者徐某是被告苏某的同学,从事保险工作,有几次都一起参加该QQ群网友聚会。

  2009年8月15日晚,为庆祝建群一周年,被告苏某、史某等人组织QQ群网友六七十人到宁波市江东区极地酒吧聚会,徐某应被告苏某之邀当晚9点半左右到达极地酒吧。聚会中,徐某与网友一起喝洋酒、聊天、玩骰子。

  8月16日凌晨1时许,酒吧保安发现徐某喝醉酒独自一人在厕所呕吐,即叫来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随后医生宣布徐某死亡。

  2010年5月28日,死者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女儿将两被告起诉到江北法院。四原告诉称,被告苏某在2009年8月15日夜里9时左右数次打电话给死者徐某,叫徐某前往参加聚会,并且明知徐某做过脑部手术,不宜喝酒 ,仍然让其大量喝酒,最终导致徐某酒后猝死。

  四原告认为,被告苏某和史某的不当行为,导致了徐某的死亡,造成了四原告的共同损失,应对四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298978.95元。

  2010年6月18日,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江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网友聚会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告在聚会过程中没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该聚会行为与徐某死亡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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