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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严禁设立销售一条街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0年07月19日10:04

  7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 [2010]104号)(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针对我省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9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请他对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检查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有关规定,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和布局,严格执行“三严禁”要求: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仓储设施。

  [条文解读]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原设计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并经查实后,将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消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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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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