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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六年非法截获同事千封私人电子邮件(图)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7月20日01:49

  薛强曾因工作关系,得知了公司配发给王先生的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出于好奇,他多次擅自登录该邮箱查看邮件。在看到有关公司采购及管理方面的信息后,萌生了通过转发王先生的电子邮件并进行兜售牟利的念头。经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他非法截获王先生的电子邮件1000余封。7月6日,经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薛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发:有人兜售公司商业秘密

  去年7月,一家塑胶公司的副总经理马先生听说有人发送电子邮件给竞争对手,声称可以向对方提供公司内部往来邮件中的重要信息。

  难道公司出了“内鬼”?马先生意识到如果情况属实,对公司来说,将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为了解事情真相,马先生打听到了发布这条信息的电子邮箱,并和对方取得了联系。

  很快,对方就发来回复称,自己掌握塑胶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电子邮件,其中包含公司的商业机密,并称能够不断提供此类信息,但要求支付酬劳。

  他到底是个骗子还是真的掌握了电子邮件?马先生答应先支付对方2000元酬劳,以一探究竟。

  几天后,对方发来一批电子邮件,马先生阅读后不禁大吃一惊:这些邮件包含了公司的新产品信息、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采购计划等内容。这些邮件到底从哪里来?仔细查看后,马先生判断这些内容应该出自公司负责采购管理的王先生的电子邮件。马先生意识到,如果公司没有出“内鬼”,那么很可能是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以及王先生的个人通信自由遭到了侵犯,于是他立即报了案。

  真相:员工电子邮箱遭侵犯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薛强,并在他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查获了非法转发他人电子邮件的证据材料。

  据薛强交代,他曾在塑胶公司工作过,和王先生在同一部门共事。王先生负责公司的采购管理,公司专门配发给他一个电子邮箱,用户名和密码都是王先生姓氏的全拼。在与王先生共事过程中,薛强因为工作需要,有时会使用王先生的电子邮箱,也因此知道了王先生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

  薛强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就辞职了,并自己做起了生意。一段时间以后,出于好奇,他通过塑胶公司的主页登录王先生的电子邮箱,没想到王先生一直没有修改过自己的密码,薛强很容易就成功登录了。

  在浏览了王先生的邮件内容后,他发现电子邮件中有一些王先生与朋友、同事沟通联系的私人邮件,但大多数的邮件都是有关公司采购和管理方面的信息,且更新速度比较快。薛强称,因为自己也在做生意,所以对其中的管理信息特别感兴趣,想从中学习一些方法,他也因此成了王先生电子邮箱的“常客”,时不时地就会登录邮箱,浏览其中的邮件内容,并将部分邮件转发至自己的邮箱。而为了不使王先生起疑心,薛强每次都将偷看完的电子邮件设置为“未读”状态,使王先生一直都不曾发觉有人偷看过他的邮件。

  动机:企图兜售商业秘密牟利

  去年,因为手头比较紧,薛强打起了王先生电子邮件的主意。他认为,王先生的电子邮箱中含有大量塑胶公司关于采购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内容,公司的竞争对手一定很感兴趣,如果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们,就可以从中牟利。于是,他向公司的竞争对手发送了可以提供重要信息的邮件。

  据薛强交代,他开始关注王先生的电子邮箱后,会隔三差五地登录王先生的邮箱,并有所选择地将部分电子邮件转发至自己的邮箱。后来,他又在王先生的邮箱里设置了自动转发功能,将凡是发给王先生的电子邮件都自动转发至自己邮箱。

  经查,从2003年至2009年长达6年的时间内,薛强多次非法截获王先生的电子邮件,仅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的就有1000余封。

  定性: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案件移送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了细致认真地审查。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薛强企图利用塑胶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虽然已经通过王先生的电子邮箱非法获取了部分商业秘密,但因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那么,薛强偷偷登录王先生的电子邮箱,并私自转发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通信自由?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以往办理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件,主要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纸质信件的行为。对于伴随网络而产生的非纸质的电子邮件,2000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作了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发生相对较少。在这起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中,薛强的作案手段很隐蔽,他通过非法软件的设置,使王先生的电子邮件自动转发至自己的邮箱中,并将浏览过的电子邮件重新设回“未读”状态,以至于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都没有被发现。要认定薛强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确认是关键,而电子证据的取证、固证,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的新课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嘉定区检察院公诉科就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多次向技术科干警进行咨询,并借助技术科的专业力量,对被薛强非法截获的千余封电子邮件逐封进行还原,确认邮件的来源,以使电子证据更加充分、更具证明力。而这些被确认的电子证据也与薛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

  嘉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害人王先生的电子邮箱不仅用于工作,也用于私人信件往来,薛强非法截获、转发王先生的电子邮件,并试图借此牟利,侵犯了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且时间跨度长、截获数量大,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今年6月28日,嘉定区检察院将薛强提起公诉。

  提醒:网络信息安全应引起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在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高效、便利的同时,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也给我们敲响了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警钟。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王先生电子邮箱的密码是公司配发的原始密码,仅是其姓氏的全拼,设置过于简单。薛强也提到,他还曾试图登录过其他人的电子邮箱,有些人已经修改过密码,导致他无法成功登录,但也有邮箱仍使用初始密码,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为薛强擅自登录他人电子邮箱创造了便利。检察官指出,密码是保护个人在网络上信息安全的重要方式,个人设置密码不能光为图好记而简单设置,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不管是公司配发的邮箱,还是私人申请的邮箱,或是网络中其他需要设置密码的地方,用户都应该加强对密码安全的重视,通过提高密码的复杂度、定期更换密码等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承办检察官也了解到,电子邮箱现如今已成为许多公司提升运营效率、节约办公成本、维护客户关系的主要途径,但许多公司对可能涉及的泄密等情况缺乏足够的重视。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的电子邮箱虽然设有密码,但毕竟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保险箱。互联网的安全隐患、多次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邮箱、邮件内容不进行内外区别等等,这些都威胁到了电子邮件的安全。有些商业上的信息,对公司内部来说,不一定是什么秘密,但对其他公司而言,很可能是极具价值的信息。因此,检察官建议,公司在对员工加强保密意识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商业信息的管理,注意区别对待发送的信息内容,如有必要,应当对重要邮件进行加密,并且使用安全性能更高的邮件系统,同时加强对公司服务器的监测,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时下,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方式,无论什么疑问和需求都可以依靠网络得到解决。薛强也交代,他最初只是想学习一下塑胶公司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检察官提醒网民:网络上的信息并非是绝对的免费午餐,如果像薛强一样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即使没有出售牟利的企图,也有可能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法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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