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本报刊登的报道———《记者调查发现 紫金矿业管理团队官方色彩甚浓》,引起网民的广泛讨论。网民认为,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已经不能仅仅看作一个环境污染事件,在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背后,可能存在着严重的失职、渎职和官商勾结的阴影。
污染事件背后的腐败期权 “紫金矿业在环保事件发生后的系列表现这般淡定,甚至可以用"牛气"来形容,不外乎是他们有着很深厚的背景。从《经济参考报》的报道中看出,不仅是上杭县,就是市上和省上,那些曾 经 推 动 该 公 司 上 市 的 相 关 官员,几乎在退休后毫不隐晦地到紫金来发光发热了。不过,这不是 体 面 的 发 余 热 , 而 是 来 淘 金的———到这家"富可抵县"的上市公 司 拿 动 辄 数 十 万 元 的 高 额 年薪。”某网站博主“m azheng”认为。
“一家大型企业的运行牵涉到方方面面,总是靠权力之手来保护,指望自己依靠的权力绝对通吃,很不现实。对于紫金矿业这种完全寄生于权力护佑的企业来说,就算他们依仗权力捂住了环保方面的漏洞,也必有一种力量将其内在可能腐烂的躯体击穿了。紫金矿业逃不脱权力制造的噩梦,或许,这才是中国企业最需要从紫金矿业身上吸取的教训吧。”某网博主“单士兵”认为。
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 “企业高薪聘请曾经的或现任的官员任职,而官员们面对高额的薪水则顺水推舟,企业与官员之间这种一拍即合互相投怀送抱的暧昧关系,无疑让企业管理层有足够的胆子无视当地管理部门的 存 在 。 面 对 紫 金 矿 业 里 的官员, 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一挖到底。”一位网友认为。
“首先那387万斤鱼值多少钱,按照平均3元/斤,至少该罚1200万。污染河水的治理,需要多少钱?信息披露不及时,该罚多少钱?中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无论从哪一条看,紫金矿业都难逃法律制裁。”网友“w dyqm”认为。
权力渗入企业寻租值得深思 “ 还 是 来 看 看 这 些 权 力 面孔———紫金矿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此前为上杭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监事林新喜曾任上杭县纪委副书记、常委;党委常委林锦添为原上杭县人大主任;党委副书记温文标为至今仍未退位的县政协主席……此外,该公司独立董事陈毓川曾任地矿部总工程师、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独立董事林永经曾任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这一切,都意味着,这家上市公司并不 简 单 地 只 是 当 地 官 员 的 俱 乐部,其官方背景还渗透到省里甚至更高层级,是权力与资本深度结盟的畸形市场主体。”某网博主“单士兵”认为。
有网友认为,企业的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搭台铺路,但这种本应成为公共服务的搭台,却成为 权 力 资 本 渗 入 企 业 的 某 种 形式,甚至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损害公共利益,乃至引致重大事故发生,这种企业依托权力发展,权力渗入企业寻租的形式,实在值得深思。(记者 史丽 整理)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