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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骗保事后举报能否领奖金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1日07:44
  本报记者游春亮本报实习生陈晓君

  参与骗保事后举报是否能够领奖金?广东省深圳市社保局近日与一名举报人就该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判,认定市社保局应对举报人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予以处理。

  参与骗保后进行举报

  2007年10月23日,郭某实名向深圳市社保局递交举报信,反映其本人2001年进入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中心工作后,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该医院违反规定,以检查费等项目使用医保费用为2000多名患者配镜,违规金额约150万元。他向社保局提交了《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业务合作经营协议书》、北大深圳医院眼科配镜收入分配表等相关证据。

  随后,深圳市社保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08年1月19日作出处罚通知,认定北大深圳医院在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与眼镜店经营者合作,违规利用医保卡记账销售眼镜,所得收入双方均分,违规金额达187万余元。因该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根据规定,已过行政处罚时限,遂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深圳市社保局与医院签订的医保定点机构协议规定,社保局除追回违规的187万余元金额外,还暂停医院眼科医保记账资格。

  郭某于2008年7月期间,两次书面要求深圳市社保局对其举报行为按国家规定给予20%查实金额(约37万余元)的奖励。但社保局认为,郭某举报属自首行为,不予奖励。社保局经调查认为,北大深圳医院与郭某签订合同,在医院合作设眼镜室,医院提供销售场地,医务人员推荐患者,郭某提供眼镜,销售收入按五五分成,经该医院收费服务窗使用医保卡刷卡记账,再在眼镜室向参保人或其家属销售眼镜。这些行为已损害参保人的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故不对郭某进行奖励。

  社保局二审依然败诉

  因拿不到举报奖金,郭某随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举报人,并未限定举报人的身份。《奖励办法》还规定,对经查实的举报奖励首位署名举报人。因郭某是署名举报,其举报内容经查实后,深圳市社保局追回违规金额187万余元。市社保局以郭某参与违法为由不给予举报奖励,不符合法律规定。福田区法院判决认为,深圳市社保局对郭某的举报奖励要求应予以处理。

  但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深圳市社保局不服,并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社保局认为,郭某是违法行为的参与人,属于违法主体,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违法知情者,正是由于郭某与医院共同的、有意的违法行为,使得违规使用医保卡的行为持续2年。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举报”,只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悔过。

  深圳市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深圳市社保局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奖励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社保局应遵守。郭某虽然在医院实施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与其有民事合作关系,但社保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系实施违规行为的主体,社保局提出郭某是违法主体,不能认定为举报者的主张不能成立。近日,深圳市中院判决维持福田区法院原判。深圳市社保局表示,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不能接受,还将继续申诉。

  社保局提出诸多疑惑

  7月20日,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自己的疑惑:举报人必须是举而告知,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是检举,而针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检举则叫自首或坦白。就像杀人犯杀完人后逃跑,然后悬赏抓人,难道逃犯自首也能拿赏金?

  该负责人表示,违法者都应承担责任,郭某本身就参与骗保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他在每一笔医院交易中都拿到了钱,钱拿到手后再举报,再拿举报金,是否有违法律精神?

  此外,医院的违法行为不是单方实施的,而是合作实施的。北大医院的行为违法,合作也是违法。难道郭某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就不是违法,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本报深圳7月20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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