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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女大学生溺水身亡 水务局被索赔113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3日15:04

本报曾对此案多次报道


李淑芬生前照片

  三名证人昨日出庭还原事发细节;法庭将组织各方重回出事现场勘察

  备受媒体关注的“5·14”暴雨导致女大学生李淑芬溺水身亡一案,昨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状告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并索赔113万元。天河区水务局则认为,女大学生自身有过错,该局不承担责任。昨日,在不同时间段出现的三名证人也出庭作证,还原了事发前后全过程。法官决定将择日与当事各方重回事发现场进行勘察。

  事件回放

  今年5月14日下午5时40分,李淑芬乘坐大巴从清远出发,与男朋友小钟相约在天河客运站会合。由于当日龙洞收费站附近大量浸水,导致交通大塞车。当晚8时半,李淑芬在距离天河客运站比较近的一个公交站下车后,给小钟打了一个电话,从此就音信全无。

  随后的两天里,李淑芬的家属及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寻人,但一直未见其踪影。其间,有目击者称,事发当晚曾看见一名年轻女子掉下了天源路上的排水沟里,但不确定是否李淑芬本人。3日后,警方在天河区棠下涌打捞起一具女性尸体,最终证实是失踪的李淑芬。

  死者父亲:

  到死都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在昨日庭审现场,李淑芬父母情绪激动,不停哭泣。庭审后,女儿的大学同学在法庭外为李母擦拭泪水。李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对于天河区水务局的说法表示极大不满。李父称:“他们居然怀疑我女儿掉下河的事实,这完全是推卸责任,太让人气愤了。”

  女儿突然离去,让这对夫妻至今难以接受。李父说:“母亲节时女儿曾特意打电话给她妈妈说"母亲节快乐",你看她多么有孝心。她之前没去过香港,我们想带她去玩一次,本来通行证都办好了,现在想去都去不成了。”

  如今,每次看到与女儿年纪相仿的女孩子,夫妻俩都忍不住多看两眼。李父说:“我现在已经50多岁了,但是到死也要为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死者家属:

  管理单位有过错

  李淑芬死后,她的父母将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告上法庭。原告律师指出,由于出事地点水泥护栏建得过于低矮,事发当晚河道和人行道的水位几乎齐平,水泥护栏只露出水面不足十厘米,周围也没有警示标志,因此不熟悉路况的死者无法分辨河道和路面的界线,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且,被告在事发后在原来的水泥护栏上加装铁栅栏,可充分证明了如果被告能早日做好充足防护措施的话,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被告应对其管理过失承担责任。

  原告起诉书写道: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作为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对于排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存在瑕疵,与李淑芬的溺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113.32万元。

  据悉,死者父母原来要求赔偿的金额是82万余元,由于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当庭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13万余元。

  水务部门:

  死者自身有责任

  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答辩认为,死者家属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李淑芬就是从天源路上的排水口跌入车陂涌,因为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河涌水系图,若李淑芬从车陂涌落水,根本不可能漂浮到棠下涌(即发现尸体的地方),从图纸可以看到车陂涌是东面,水流是从北向南流,棠下涌是西面,水流从西向东流,两河相隔有2公里,且没有交接口,互不相通,尸体在棠下涌被发现,意味着死者不可能是在车陂涌落水的。

  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拒绝了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还有如下理由———该局认为其对河涌的管理和维护属于行政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事发当天广州遭逢的是“历史罕见”的强暴雨,级别从黄色到橙色再到红色,因此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死者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暴雨中强行下车步行会有危险,然而她仍坚持提早下车,并在排水河涌上方的水泥护栏上停留,这种行为令其置身于危险当中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不应当对李淑芬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则认为,广州很多河涌都有暗渠相连,仅凭水务局的水系图不足为证,需要由法院勘察。

  法官决议:

  重回事发现场勘察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整个上午,双方多次手拿照片比划当时的情形,法官见状当即表示:“为了更直观地了解现场情况,法庭建议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一起回到事发现场去勘察,时间将另行通知。”

  同时,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调取天河区元岗街派出所在今年5月14日天源路旁车陂涌附近一带的监控录像,他们认为,监控录像将足以证实李淑芬是从被告建设和管理的排水河道落入水中。

  三证人回忆死者落水前后的现场细节,据死者同学称:

  她两度下车欲步行到站会男友

  昨日在庭审现场,原告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三人分别是死者的同学张某、目击证人马某和事发后参与救援的保安吴某,他们试图还原落水前后的现场细节。

  时间:事发日17:30—20:20

  张某,死者李淑芬的同学,当天一同坐车来穗。

  张某:“5月14日下午5点半,我在清远客运站买票去广州天河客运站,巧遇了同学李淑芬,在车上我们坐在一起。晚上7点多,车行至天源路时开始塞车。其间李淑芬的电话常常响起,打给她的应该是同一个人(男友),她说:"现在塞车,车动也没动"。一个小时过去了,车还是停滞不前,她听说从此地步行到天河站大约十多分钟,就问我要不要下车步行,当时雨渐渐变小,我答应了。但没有走出十多米,雨突然又大了,地面水流很急且积水很深,当时我感觉有点害怕,就跟她说"还是回到车上吧,车子前进了一点,应该很快就到站了"。于是,我们又回到车上,此时大概是晚上8点20分,但是可能由于她太心急,回到车上没有坐稳5分钟,她又独自一个人下了车,而我就一直在车上等到汽车开到天河客运站,到站的时间大概是晚上10点50分。”

  时间:事发日 20:30

  马某,中大布匹城工作人员,该案目击证人。

  马某:“当晚8点半左右,我正要给哥哥送伞,路过天源路时由于地面积水太深,只好在附近等我哥过来。就在等待的过程中,我看到一位女子掉进河涌里,当时她站在水泥路基上,河涌在身后,她往后倾斜仰了进去。我大叫"救人",但水流太急,短短两三秒钟之内就看不到她了。当时河涌旁边没有护栏,也没有什么安全提示。”

  时间:事发日 20:35—20:50

  吴某,粤景停车场保安,事发后曾试图救人。

  吴某:“晚上8点半左右,有一对情侣喊我去救人,我马上赶到现场,可是找不到要救的人,旁边的人说"有人滑下去就不见了"。我在旁边拿竹竿捞,但水很急捞不到。我又赶紧跑到对面马路看,对面都是工厂、民房、教学楼,找不到水道出口。

  当时地面上的水已经没过了膝盖,看不见路面。我赶紧警告过路人不要靠近这里。很快,有其他人过来帮忙,拿了条胶绳当警戒线围好现场,有人去复印两张牌子,写"河涌危险,请勿靠近"。8点50分,两位警察带上救生圈来到现场,马上又通知消防人员到现场救援,可是水很急,一直下大雨,到凌晨3点都无法救到人。(黄亮 黄思铭 郑飞)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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