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向记者出示借条
5年前分两次借给朋友4万元,借条上金额写了,名也签了,偏偏就忘记注明还款日期。其间无数次向朋友催还,对方都是拖,最近更是电话都不接了。“我听人说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话,过了两年就要不回来了。”在沙坪坝区满山红村8号经营铝合金生意的黄先生几天来为此事茶饭不思,昨天他向本报求助。
借钱容易收账难
黄先生是四川省大竹县人,2005年经朋友邱大云介绍认识了同乡赖华强。“赖华强说他准备做铁矿生意,差点启动资金,我实地考察了他所说的铁矿,加之有邱大云作为见证人,于是在当年9月和10月分两次借给他4万元,利息说好按银行利率算。”黄先生说,赖华强借钱时表示2006年底还钱,“可惜当时一疏忽,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
“从2006年到现在,我几乎每隔几天就会打电话或当面找赖华强,催促他还钱,起码有300次以上,可他每次都认账,说现在没有钱,有钱了一定还。”黄先生说。
黄先生说,上月底他又找到赖华强要求还钱,对方表示可以先还一部分。
本月10日,他再次拨打赖华强手机时,却无人接听。“我现在每天至少要给他打50个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干脆就无法接通,人也找不到了。”
担心借款泡汤了
记者看到,黄先生手中的借条注明的借款金额为4万元,第一笔借款日期为2005年9月7日,但却没有还款日期,且借条签字日期为2009年3月。对此,黄先生解释,因为以前两次借款,有两张借条,2009年3月催讨时,他让赖华强将两次借款重新写在了一张借条上,方便追讨。
记者拨打赖华强手机,无法接通。其弟赖华平称,哥哥好像在海南,但自己也无法联系。记者与黄先生的朋友邱大云取得联系,他表示5年前黄先生向赖华强借款时自己的确在场,而他自己也有部分借给赖华强的钱没有收回来。
诉讼时效还没过
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涂丁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尽管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黄先生有权随时要求赖华强还款。
对于黄先生“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担心,涂丁律师解释说,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不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然黄先生借款给赖华强已5年,但诉讼时效应从贷款人追讨借款而借款人拒绝偿还时计算,只要黄先生最后一次向赖华强追讨借款未果距今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赖华强重写的借条是最好的“证明”。
记者 周圆 实习生 陈丽明 摄影报道
书写借条
这些内容不要少
冠中律师事务所涂丁律师表示,为了避免借款以后在履行债权关系时出现争议,借条的书写应该规范,时间、人物、事由、行为都要明确,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写清楚以下几点内容:
1、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及付款方式。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7、注明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