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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相怀珠因受贿罪被判12年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7月24日00:48
  本报讯 昨天上午,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相怀珠受贿总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判处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法院判决认定,相怀珠在山东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任职期间,曾6次利用职权帮助黄光裕等“铲事”,并以此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相怀珠被认定受贿的200余万元中,最大的一笔来自黄光裕。2006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两公司主管人员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昨天,相怀珠的妻子李善娟也因受贿一同受审,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善娟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记者昨日就相怀珠是否上诉致电其律师,对方表示是否上诉要等会见了相怀珠听取其本人意见后才能决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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