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行政院政务委员”张进福日前审查通过争议许久的卫广法“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仍决定放宽党政军可间接投资10%,并增订“回避条款”,限制公营事业担任媒体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违者最重可罚200万元。
草案近日将提报“行政院会”通过,规范通则适用“广电三法”。
“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研议修正多时,台湾“通讯传播委员会”(NCC)3月提出修正草案,送“政院”审议。
NCC指出,现行“广电三法”“党政军退出媒体”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一股股份都不得持有”,违规时却以非投资者的广电媒体为处罚对象,并不合理。
官员举例,不少党政军机关单纯为了理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但购买时不知该公司已持股媒体,或事后持有媒体股份,最后造成广电媒体在不知情下违法被罚,甚至废止执照。
官员指出,放宽间接持股10%,是参考“证交法”股份总额10%的申报公告门坎,及公开信息观测站去年11月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大企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持股比率大多为10%以下,足见持股10%已有实质控制的可能,因此明定党政军间接投资不得逾10%。
草案明定罚则,“政府”、政党及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受托人间接持股超过10%者,取得的股份无表决权,并得命其限期处分,逾期不为处分者,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处罚对象也由媒体改为党政机关投资人,可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可按次连续处罚。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