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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矿井”几乎成空文 县委书记井下被吓哭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27日05:39

  私有煤矿老板下井,几乎一纸空文

  相较于国有大矿,更值得担心的是小煤矿。

  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国家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公布《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须至少1名矿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下同上等。

  详细考察该指导意见就会发现,《指导意见》对事故查处态度严厉。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但该意见对小煤矿法人不下井,却没有刚性制裁措施,几乎一纸空文,无实际约束力。

  一位煤矿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小煤窑之所以执行不力,或者说根本不执行,是体制原因。他举例说,私人煤矿(窑)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资方,许多从未下过矿井。而所谓的矿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资人的亲朋。由于这样的煤矿(窑)往往带有家族性质,工人的流动性大又处于弱势,从工人层面无法监督,根本无法做到“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有关部门对煤矿老板下井也有规定,但我们无法监督,或者说无从监督,因为这对小煤矿来说很容易造假!安监部门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着矿领导!”一位煤矿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

  监管部门对私人煤矿最严厉的莫过于经济处罚,但中国的矿老板不怕罚款。

  井下社会的“生物链”

  在许多小煤矿,实际下井的只有普通工人和带班班长。

  据悉,目前许多煤矿的用工来源,一般为矿上用人找工头,由工头自行招揽亲友或同乡,工资结算也是矿方与工头结算,一般矿工每月1500到2000元(国有矿工人可拿到四五千元)。按照资本投入,矿工社会也划分为几个有序的阶层。

  除了矿工,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是“带班”。“带班”(班长)是工人中的小头目——手下管几个人,和矿工一起干活,清点上下井人数,安排活儿,把矿工们在井下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小包工头。他们比矿工每月多拿几百元钱。

  再往上是小包工头。“班长”也想挣钱,“给中包工头交几万元就行”,承包一个几十人的小组,一年也能挣到十一二万。一般隔几天下一次井,除了核算产量计算工资,矿工发现的问题,比如支架不稳、炸药不够等,都由他核实并反映给矿主雇用的管理人员。小包一般和中包有协议,矿工死了伤了,小包也要赔钱,就是少赔些。

  “中包”是井下世界的权贵阶层,年收入在30万~50万元。花一二十万承包矿井的某层矿,几乎不用下井,但每吨煤都有提成(包括工人工资)。矿上的日常生产、队伍管理皆由包工头负责,老板不需过问。他们凭的是胆子大,镇得住,以及手下几百人的队伍,还有迅速处理各种事情的能力。

  矿主是投资人,矿长则是参股合伙人,主管生产,管理人员也都是自己的亲信,一般都是当地人,和方方面面关系密切,与乡长书记,县长安检人员都能称兄道弟。到了这一层基本可以不下井,因为井下的一切,对他们来说按照行规“不担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维系矿工生命的井口也只是一台源源不断出钱的印钞机。

  煤老板们依仗的则是矿山开采的权力和四通八达的关系网络,在他们背后则是形形色色拿干股分红的有权者。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发布,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各地反应平平,甚至有官员公开放言“宁愿丢官也不撤资”。当年11月22日,山西省有关部门宣布,全省共947名国家工作人员或国企负责人撤出煤矿入股,涉及金额1.56亿余元。其中党政机关官员354人,负有监管职责部门人员174人。

  当年10月末,陕西省有89名“涉煤”官员先后撤资,总金额1144万。

  “领导下井”落实不容乐观

  榆林一位煤老板分析说,假如国家无法强制让煤矿投资人下井,那么该投资人每年投入到煤矿安全领域的费用,肯定是能省就省,也就仅仅是国家要求的最低限度。一旦国家强制要求投资人都必须下井,这个费用可能会呈倍数增长,原因很简单——投资人首先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如果强制要求矿领导必须下井,哪怕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他也会重视安全。”该人士说。因为按规定,小煤矿企业法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不是一次两次,谁也保不准哪一次会碰上。

  在记者采访过的三位矿工记忆里,在井下常见的“领导”主要是班长,还有就是负责技术的副矿长。一旦有更大官衔的“领导”下井,要么是井下要处于“绝对安全”的停产状态,要么就是领导“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矿工老吴很赞成国家要求领导下井的要求,但对该措施落实并不乐观,他认为该办法在私营煤矿执行起来会难度很大。“煤老板永远都不会下井的,除非国家出台强制规定!而煤老板不下井,井下安全永远没有利益最大化对他们的诱惑大!”

  他认为,要求煤老板下井基本算白说,又不是法律规定——不下井要坐牢;倒不如强制要求当地主管安监的官员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县长定期下井,这些“戴帽子”的人国家一纸行政命令,就能做到让他下井。不下井很简单——免。本报记者 李勇刚

  国务院要求矿领导下井。实际上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吕日周在任长治市委书记时,就制定了“县委书记、县长必须下井”的制度,从2000年执行到现在,结果是煤矿数量、产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长治基本无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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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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