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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重申机构参展规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7月27日02:05
  本报讯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不得在任何广播影视节(展)中设立展台。

  在《通知》中,广电总局指出,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日益活跃,社会各界参与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很高。但有个别机构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参加广播影视节(展)并违规制作经营节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广电总局要求,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要从严审核所有参展机构资质。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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