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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车祸撞死人免予起诉 做30个小时义工免刑责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7月28日04:44

  车祸撞死人司机为何免予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水“附条件不起诉”,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做交通协管员、义工免予刑责

  文/本报记者张强

  这3个多月以来,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经历了一场跌宕起伏的人生连续剧。3个多月前,他经历了不堪回首的一幕: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但几天前,他按照北仑区检察院的安排,在做了30个小时的义务交通协管员后,免予刑事责任追究。

  北仑区的另一名货运司机小古(化名)却不如老王“幸运”:他于上周四因交通肇事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两起基本情节相似的交通肇事事件,却因为细节上的差异,而决定了两名当事人截然不同的命运。老王的自我救赎,得益于北仑区检察院从今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他符合了规定条件,而小古却没有。这项司法改革的举措引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

  同样撞死了人,为什么老王免予刑责,小古却被判了刑?一点细节上的差异,决定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命运。

  该不该起诉全家的顶梁柱?

  3月24日7时左右,老王开着一辆空的集装箱车前往目的地。在他正常、依规驾驶的情况下,却有一名妇女出其不意地出现在他的车轮前。发生撞击后,老王立马停下了车,下车了解情况,妇女死亡,他投案自首,被刑拘。

  从过往的经验来看,老王一般会被北仑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提起刑事起诉,最终遭遇牢狱之灾的可能性不小。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徐雄杰只是依赖公安机关移交的书面材料来做决策,那么老王十有八九要站上刑事法庭的被告席。然而,徐雄杰没有选择“偷懒”,他接案后开始主动地了解案件的前前后后。

  据了解,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由此看来,王家事发后主动筹集3万元抚慰金,实属不易。此外,老王在那家公司开了5年的车,从未出过事;公司对他的评价很高,“勤勤恳恳,老实寡言,加班加点从无怨言”。

  徐雄杰心想:如果起诉老王,不仅他本人有可能身陷铁窗之内,王家的其他四口人也将在老王的刑期内失去经济来源,他家人的日子该怎么过?即使老王日后出狱了,他驾照将被吊销,又该靠什么赚钱糊口?

  交通协管30小时免予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因为他符合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规定的“条件”。为什么对他的不起诉只是“暂时”的呢?——因为老王还要面临为期一个月左右的考察。

  从6月初到7月初,在每天的上下班高峰期,北仑区市民都可以在明州路上看到一个头戴太阳帽、手持小红旗的交通协管员。他看上去跟别的交通协管员没什么区别,为了维护他的名誉,除了检察官和交警之外,没人知道他的特殊身份。他就是老王,一个“戴罪立功”的交通肇事司机。

  跟其他交通协管员一样,除了工作时间,老王可以完全自由地回家、走动。但与其他交通协管员不同,老王的四周随时都可能出现“盯”着他的眼睛——交警或检察官。他的考察期是30个小时,每天1个小时左右。对于这次意料之外的自省赎罪的机会,他非常珍惜,疏导车流一丝不苟,一分钟也不敢懈怠。

  类似的情节不同的命运

  转眼间30个小时的考察期满了,交警部门根据检察院的要求,开具了一份对老王的考察报告。老王的勤勉赢得了交警和检察官们的一致好评,他顺利通过了考察,此前的“暂时不起诉”终于尘埃落定为“不起诉”。

  这场噩梦终于过去,检察院不会在老王的档案上留下任何“污点”;老王工作的单位并不介意这场风波,同意这位好员工回去恢复工作。老王的生活回到了原来的正常轨迹上,他说自己以后开车会加倍小心,他要感谢检察院对自己的宽容。

  作为中国重要的港口,不到600平方公里的北仑区境内共有近2700辆集装箱运输车。数量大,肇事的概率自然就大,北仑的另一名货运司机小古就不幸“摊到”了。

  据小古回忆,两个月前的某一天,在驾车过程中,他突然看到有人在后面喊他停车。他停下一看,原来货车的挂车部分蹭到了一名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市民,致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小古的家人也四处求助,筹了4.2万元精神抚慰金;死者家属通情达理,为他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但两起事故存在一个细节上的差异:经检测,老王驾驶的货车性能完好;而小古的肇事货车前刹车系统失灵。检察院认为,小古驾驶“问题车”上路,增加了他主观过错的程度。

  小古苦苦哀求“宽大处理,不起诉”,但北仑区检察院认为他的情况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北仑区检察院向北仑区法院起诉小古交通肇事罪,提议判其“有期徒刑两年”;上周四,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肇事者小古,将从此告别司机行业。

  办理这起案件的检察官也是徐雄杰,他向记者解释说:“‘附条件不起诉’是从严法规,只有符合条件,才有可能不起诉。以交通肇事为例,制动系统失灵的、转向系统失灵的、酒后驾车的、超载的、闯红灯的、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如有这些情节,决不宽大处理。”

  全程录像杜绝“人情案”

  但在制度层面,北仑区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引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其中最普遍的质疑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会不会催生“人情案”和“权钱交易”?

  北仑区检察院的领导告诉记者,该院的决策程序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据介绍,检察院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单独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若认为某起案件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就可整理附条件不起诉方案,交公诉科全体成员集体讨论;若公诉科认为可行,则再征求分管副检察长的同意,然后由检察长把关,最终的决定权归检委会集体。

  该院检察长李钟透露说:“整个讨论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委会十多名成员都有意见记录并存档,这能有效防止舆论所担心的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李钟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浙江省律师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可能成为检察机关办人情案的借口,他说:“如果真的要办人情案,根本不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这张皮。”

  应该强调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决定不起诉”,若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及悔罪的表现不佳,检察院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宽容制度有助

  化解社会矛盾

  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文实施以来,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们比以前忙碌了许多。在相关案件上,仅仅了解案情远远不够,他们还需要频繁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方方面面,并征求各方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进入考察期后,他们还得抽空与其交流,不定时地现场走访了解他们的悔过表现。

  北仑区检察院办公室张主任向记者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徐雄杰补充说:“对于检察官来说,只分析粗枝大叶的案情,而不对案件前后进行综合、深入的考察,就是‘机械办案’。”

  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北仑区检察院凭空创造的,该制度类似于香港久已有之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在香港,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太严重时,未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可以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以完成对其的改造。

  据《财经》杂志报道,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曾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表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也就是说,中国的法治思想正在从传统的“执法必严”转向更具人情味的“宽严相济”。在采访过程中,北仑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屡屡提到“宽严相济”这四个字。

  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类似性质的宽容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再犯率,从而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当然,这一制度在中国内地还只处于探索阶段,仍有待完善。浙大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李华指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很多难题,比如,如何让其“师出有名”,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应当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有效监督等等。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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