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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被拘成新闻是执法之过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9日07:38
  一语中的

  邓海建

  7月23日,河北省枣强县对全县网吧进行检查,并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人员。多数人支持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人认为拘留网吧吸烟者的做法“太狠了”,还有人认为我国在公共场合禁烟的力度一直就不大,社会、制烟企业都有责任,不应只对吸烟者严厉(7月28日《新民晚报》)。

  吸烟被拘,从法律上来看是个毋庸置疑的做法。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网吧等场所当然可以视为易燃的危险场所,集中整饬时以上限罚之,法理上似乎也找不到明显的瑕疵。至于“狠”不“狠”的说法,显然不能算是理性的价值判断;而将吸烟被拘归咎于社会或烟企责任,类似于将刑事案件归咎于刀具生产企业,纯属诡辩。

  但问题是,依法执法的“拘留吸烟者”何以成了新闻?这个问题自然离不开现实的社会背景。一者,对公共场所吸烟问题向来是法不责众的,在大家都“砸玻璃”的时候,随便抓哪个都不合适———执法成本太高,“破窗效应”随之衍生;二者,吸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种嗜好或习惯,但在危险场所或公共场所吸烟,此般违法行为却不独独是某个群体的积习,若真要较真,很容易造成“误伤”,烟瘾较大的执法者更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几相杂糅,违法反而比守法更为铿锵。

  同样是被拘,因醉驾而被拘似乎就显得过于“平淡无奇”。道理很简单,我们都经过了“醉驾被拘”成为新闻的历史阶段,时间一长,公众对这样的执法事实早有了“合理”的免疫力,如果醉驾不是顶格处置恐怕反而令人诧异。比照吸烟,于公共场合或危险场所吸烟的危害其实也不亚于酒驾,火灾事故或健康威胁都不是小事———却因为执法缺位而见怪不怪。吸烟被拘乍听起来之所以觉得“太狠了”,根源其实就在于这样的拘留太少了,我们对公共场所或危险场所的吸烟行为的宽容度太高了,高得麻痹了公众恪守法制底线的敏感神经———当大家都在裸奔的时候,反而觉得穿衣服的人太不文明。

  吸烟被拘中的“义”,在于守法与执法的正常逻辑;而吸烟被拘中的“不义”之惑,恰恰在于守法与执法的长期阙如。毋庸讳言的是,消防法中关于吸烟拘留的条文,无论是宣传或执行,都要明显逊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驾拘留的条文。

  要让因吸烟而被拒的公民或知悉新闻的公众心态平和些,稀释掉拘留事件中的“不义感”,眼下来看,地方部门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拘留罚则必须常用不懈;二是事前宣传告知要到位;三是人人平等,查了网吧也别忘了办公场所,尤其是公权部门。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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