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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受贿帮毒贩假立功:65万,保你大哥不死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0年07月30日08:15

  串供:看守所民警帮助通话

  2009年8月底,木、石、周等几人共同策划,设计一起毒品案,将功劳加在周海鸿的头上,使周海鸿具有“免死金牌”——立功情节。

  周海梅、刘吉文用钱财贿赂了看守所的两位民警(后来周海梅说,是通过木晓梁才得以“买通”)。如此,周海鸿可以到看守所办公室里打电话。通过电话,周海梅等将商定的假立功计划告诉周海鸿:让他举报一个叫“三坐”的人运输毒品,在某时间、地点要“交货”。让他指明要向“分管禁毒”的木副局长举报。

  这绰号为“三坐”的人,是木晓梁的长期“线人”——冯某想到的。知道周海鸿要被判死后,木找到冯某,让他找个“线索”给周海鸿立功保命。正好,这个叫“三坐”的人找到冯某,想做“毒品生意”。于是,欲找他来作“替死鬼”。

  为保护冯某这个线人,木、石等人安排刘吉文去协助。于是,冯某化名岩相、刘吉文化名岩夏(音,傣族名)来到瑞丽中缅边境的弄麻寨子附近,用石春富交给其的5万元(周家人的钱)购买了鸦片4拽(1拽约为1.5千克)。交给“三坐”,让其运送鸦片前往瑞丽。为避免他“吞货”(拿着鸦片跑了),派刘吉文和他一起。

  这边,木晓梁安排梁河县禁毒大队民警与刘吉文取得联系,共同商定了抓捕行动。2009年9月9日,“三坐”和刘吉文骑着旧摩托车往瑞丽方向行驶,刘吉文打电话给民警,用事先准备好的暗语告诉他们“事已办妥!”

  几分钟后,二人被警车拦下抓获。现场缴获鸦片5960克。当晚,“三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刘吉文作为警方线人被释放。

  同年9月14日,根据木晓梁的安排,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梁河县看守所分别向省高院出具了《2009.9.8贩卖毒品案材料》、《关于在押死刑犯周海鸿提供线索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件情况说明》。10月16日,按木晓梁安排,梁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又向省高院出具了《关于抓获“三坐”的经过》及相关案件材料。

  正庆祝大功告成的石、木等人,万万没想到,这一连串“逻辑严密”的材料,却引起了省高院办案法官们的疑心。去年11月,省检察院组织了调查小组前往梁河调查此案。木晓梁、石春富等人纷纷落网。事后,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由西山区检察院管辖此案。

  庭审:石春富收受132.5万元

  昨日,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木晓梁和石春富、周海梅、刘吉文、冯小连(即前文冯某)一起被带上被告席。42岁的木晓梁穿着“黄马褂”,神情沮丧,全无往日“公安副局长”的威严。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晓梁在为周海鸿出具“减轻处罚材料”及办理“假立功”的过程中,先后收受了石春富送给的人民币9.6万元及14条软珍云烟,案发后全部退缴省检。被告人石春富先后共收取了周海梅家的费用共132.5万元,其中为刘吉文交保证金10万元,给予被告人木晓梁贿赂款5万元。为感谢木晓梁给周海鸿出具减轻处罚的材料以及办理假立功案,先后送给木晓梁4.6万元,剩余55.4万元。案发后省检追缴50万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木晓梁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春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木晓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使一审已判决死刑的周海鸿在二审中受较轻的追诉,利用职权与被告人石春富、周海梅、刘吉文、冯小连共同设计、策划、制造了周海鸿有立功行为的虚假证据。5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木晓梁、石春富,应数罪并罚。

  对此,木晓梁表示,他愿意接受惩罚,但强调:自己主动到德宏州公安局纪委交代情况,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揭发梁河县看守所孙某收受好处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而石春富认为,自己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自己只是个中间人,也不构成行贿罪。

  由于要调取“孙某”、“三坐”等人的案件调查情况,法庭宣布休庭,改天继续审理。(记者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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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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