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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拟出台学校安全条例 千人中小学配保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30日15:55
  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配保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自行在外租住房屋,发现有精神疾患的教职工应立即调离。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千人中小学须配专职保安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保安。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照在校师生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配备保卫部门人员。千人以上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专用车辆,用于校园安全巡逻。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械。

  学校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危害学校安全、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员离开校园;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处置工作;对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在公安机关未到达现场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高校学生禁止在外租房住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应当确保教学和住宿区域通道畅通、照明完好,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同时,在寄宿管理上,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禁止在校园内开办食杂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自行在外租住房屋。

  教职工患精神疾病应调离

  在特殊教工管理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此外,学校不得以下五种行为: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存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停办

  在法律责任上,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同时,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东北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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