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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改16项地方性法规 护照证明力等同身份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2日07:52
  本报福州8月1日电记者郭宏鹏刘百军记者从刚刚结束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该省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16项地方性法规作了修改,规定出国、出境人员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该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同时还废止了《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取消了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目前我国出国、出境人员除出境定居之外,不再注销户口。但在此前出国、出境尚未在境外定居的人员,其户籍及相关身份证件问题如何解决,至今还缺乏法律依据。此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出国、出境人员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此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须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同意。

  修改后的《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则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或者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受检商品的货源、数量、存放地点,不得逃避、拒绝抽样或者检查;行政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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