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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记者遭网上通缉”案:纯属滥用职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2日15:18
  直到今天,遂昌县公安局在公开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口头赔礼道歉后,仍然没有明确表示“结案”或者销案,而相应人员是否涉及渎职等问题,调查结果也尚未公布。

  因为几篇公开见报的报道,仇子明被遂昌县警方认定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遭通缉。仇子明的遭遇确实只是个个案,但是近几年来,类似的事情屡有发生,不断曝出各地不同部门进京抓记者、某报记者在采访中被打等令舆论大哗的事件。

  在中国,只有3个职业有自己的节日:教师、护士和记者,他们的职业被人们赋予了敬意和期许。记者又是其中的特殊职业,他们践行着舆论监督权,然而,记者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没有条款是专门保护记者采访报道权利的。

  不了解报道是否真实就通缉记者 纯属滥用职权

  近一个月以来,仇子明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通缉。

  《经济观察报》总编助理郭宏超周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仇子明的采访报道都是经过报社同意并安排的。在整个被通缉的时间里,报社都没有办法与仇子明联系,只能是他间或打个电话报平安,通缉给他本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记者因为正常工作而被通缉,这不仅仅是我们报社第一次遇到,整个中国新闻界可能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突发意外”。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7月28日,即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关于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该文点击量已经超过数万。)

  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如果报道真实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是否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教授)

  这些年也出现过很多记者被抓的案子,但起因都是记者对地方政府机关的舆论监督,还属于官民较量的范畴,而这次是一个企业和记者之间的较量,结果却是记者“被定义为”刑事犯罪,这实在太让人吃惊了。这个罪名一来是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少使用,二来即使被使用也都是针对恶意竞争、损害信誉,那基本上是竞争对手所为,而几乎没有出现过用这个罪名来给媒体和记者定罪。这个罪名一旦成立,这个记者是会判刑的!

  在之前,针对媒体或者记者本人更多的是民事诉讼,如果报道失实,一般由媒体和记者本人给予经济赔偿或者道歉,这都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必要的,但是用刑法来对记者正常的采访报道进行干预,而且还违反正常的工作程序,这就太不正常,太无法让人接受了。

  记者正常采访报道是公职行为 不应被以个人犯罪追诉

  记者是什么人?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明确,新闻记者指的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他是新闻机构中从事新闻采访报道的人,记者本身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是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如果是经过单位同意的,那么其行为就属于公职行为而并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在很多“新闻官司”中,一般被告都是作为法人单位的新闻机构,记者本人最多被列为共同被告,而很少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出现,这是有法可依的常识。

  周泽:记者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新闻报料人提供的报料,安排记者仇子明完成的。记者仇子明的报道,系职务行为,现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对其个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法律精神,完全没有道理,也不公正。

  原则上,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委托他人执行职务的单位承担。在民事上,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由单位承担的,即使职务行为人自身有过错,也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在刑事上,对单位行为,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作为直接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单位不构成犯罪,完成单位指派任务的职务行为人,也不能构成犯罪。

  如果记者根据报社的安排进行正常采访报道,可被以个人犯罪进行追诉,那以后记者是否还敢接受报社的采访、报道任务?之前一再发生的媒体记者和网民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被以诽谤罪追诉的案例,以及明显的具有报复色彩的“记者受贿罪”等案例,让广大网民和一些记者感到权力这只老虎的凶猛,在批评失职政府和官员方面,往往噤若寒蝉。本案的发生则让广大网民和记者看到,对某些商业企业,也是招惹不起的,大企业、大老板们也是凶猛的老虎,他们咬不了人却会让其他老虎来咬人。

  展江:仇子明的这个系列报道肯定是经过报社同意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怎么可能见报发表?那么他的采访报道就是一个典型的公职行为,警方把他本人列为犯罪对象,简直就是荒唐!

  另外,仅仅因为一篇批评报道,就直接对一个媒体、一个记者“判处”刑事处罚,这是不可想象的,这难道不是因言获罪吗?如果事情都这么办,那么媒体还怎么可能存在?要知道,一个有尊严的媒体肯定不是天天歌功颂德的,而一定要能够揭露黑暗面,做好舆论监督的。其实,中国社会这些年的进步,有一部分程度是要靠媒体推动的。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监督,很多不良做法得到纠正,政府信息也在逐渐公开,不能倒退回去。

  新闻采访领域如何有法可依?

  7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就《经济观察报》记者被通缉一事表态,“《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一事已引起总署密切关注,总署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规,从法规制度建设上加强记者权益保护。

  中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言论,赋予公民监督和批评公权力的权利。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而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但除此之外,在法律中难以找到专门保护记者采访行为的相关条款。

  展江:当前,别说是如何保护记者采访这样的具体细节,就是关于媒体地位、权力、舆论监督的地位、权力等大的方面都没有规定,在法律规定中,几乎找不到“记者”这两个字,在新闻采访这个领域里,几乎无法可依,这是不应该的。

  同时,除了没有法律来保护记者之外,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还有一些关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规定,比如,诽谤、诬告等罪名都可以用来管理记者、“公民记者”和社会舆论,近年来被办案机关应用的越来越多。

  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记者的一点点权利。办法规定说,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这算是进步,但真是一点点进步。因为这是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所以仅仅算是法规,法律地位实在太低,希望新闻法尽快出台,既保护媒体、记者的权益,又能约束媒体、记者有可能出现的胡作非为。

  [批注] 记者之罪

  据不完全统计,从现有案例来看,记者被抓时涉及的罪名包括: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诽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碍公务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可谓种类繁多,五花八门。

  《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为报道一起官商较量案件,2008年1月,她被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拘传,案由是诽谤罪。此事经媒体报道,在全国舆论的批评下,西丰县公安局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诽谤立案。

  2008年5月,《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被山西临县公安人员从北京抓回山西。同年9月20日,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妨害公务罪、受贿罪对景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景剑峰有期徒刑一年。在被抓之前,景剑峰曾报道山西吕梁黑恶势力介入煤矿纠纷。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有期徒刑3年。2005年5月,傅桦撰写了关于长春龙家堡机场建设质量问题的两篇负面报道。2007年6月,傅桦被吉林民航公安从北京“带”回吉林调查,随后以受贿罪起诉,后移送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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