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盲人蒋先生在一次乘公交车时,由于没有《盲人乘车证》,仅出示《残疾人证》,被售票员要求买了一元钱的车票。日前,丰台法院判决八方达客运公司当庭向蒋先生赔礼道歉,并返还购票款。
蒋先生诉称,今年6月3日下午,他乘坐北京市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920路公交车,售票员要求他买票,他出示《残疾人证》,并说明自己是视力一级残疾,依法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但售票员要求他出示《盲人乘车证》,否则必须购买车票。无奈之下,他只好购买车票乘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蒋先生属于盲人,客运公司收取蒋先生一元票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