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商报
商报济南消息 昨日记者获悉,省城试行《济南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济南市信访复查复核规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有权提出听证,信访人可在7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据悉,有些情形不适用听证,其中包括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实清楚,且依据明确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发生在特定历史阶段,且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处理这一阶段问题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后,需要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其中,信访人对听证机关不举行听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此外,根据信访复查复核规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并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
办法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办理:对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予以备案并回复报送机关;对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记者 孙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