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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出台搬迁新规 禁止强拆和断水断电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5日15:42
  中新网本溪8月5日电 (记者 秦逸)“提起搬迁,普通市民最为关心的无疑是补偿、安置问题。”5日,记者从辽宁省本溪市政府了解到,刚刚通过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不经同意,政府搬迁办不能再进行强制拆迁老百姓的房子。没有搬出的房子,政府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的野蛮做法。

  《办法》对强迁的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定:首先,房屋居住者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迁出;其次,要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请市政府责成区政府或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这意味着各类“搬迁办”没有资格采取强迁手段。强迁还需要履行公证程序,《办法》规定如果百姓房屋要被强迁,搬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房主没搬走,水电气不许断供。”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溪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办法》特别规定,房屋内居住的百姓如果尚未搬出,不许对其断水、断电、停暖、停气。“但因安全原因必须停供的,搬迁人应当提前5日报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未搬迁的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基本生活需要。”

  另外,《办法》规定:搬迁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按照上一年度与搬迁区域同土地级别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在搬迁区域内实行期房调换,也可以在异地实行现房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分别为: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就近上靠,允许误差±5平方米。

  据悉,《办法》是辽宁省内首次用“搬迁”取代“拆迁”命名的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在《物权法》已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正式出台的背景下出台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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