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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九渠道晒患者隐私 查精子质量遭大屏幕曝光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08月05日16:35

  最不该不保密的“隐私”

  ■为未成年人怀孕保密陷入两难

  2003年2月,全国首家“青少年意外怀孕紧急避孕援助中心”在四川省重庆市计生医院成立,少女在无防护时性交一周内可到中心实施紧急避孕,中心将免费为少女提供紧急避孕药品和宫内节育器;少女如果出现意外怀孕,中心将为少女提供终止妊娠的手术。

  据媒体报道,从2003年重庆第一家建立少女意外妊娠救助中心起,全国几十家这类中心候诊室的最醒目位置,一般都贴着“为你守密”几个大字。据悉,即使不明示,严格保密也是此类中心的根本原则。来这里的少女的求援记录除了中心的几位工作人员知道外,谁也无权查阅,这些资料也不会透露给任何人,包括家长和学校。

  记者调查得知,但凡怀孕的事一出来,很多未成年少女少男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才能不让父母和学校知道。因此,私下去黑诊所打胎或者瞎吃堕胎药,往往是他们最初的选择。而此类“意外怀孕援助中心”之所以吸引未婚男女,乃是他们承诺的不泄露病人隐私和资料

  上海411医院妇产科戴良图主任告诉记者,他们非常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如果本人坚持,他们可以为怀孕者保密:不通知家长、不通知学校,随时提供相应帮助。

  “青少年意外怀孕紧急避孕援助中心”负责人冉云忠介绍:三家医院都有救助前提:必须是非自愿受孕,必须是未成年人。这就意味者需要救助者出示相关证件:派出所开具的被强暴证明、户口册等等。

  “很多时候我们更希望有监护人陪着;但是怀孕女孩却往往希望保密。看起来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意外怀孕的女孩要死死守住不堪启齿的隐私,却又要证明怀孕绝非自愿。当然,监护人到场的更是少之又少。”

  冉云忠坦称自己很矛盾。因为本意是保护的善举弄不好就会造成伤害。而一旦你严格依法通知其监护人,又会有孩子因惧怕家长得知而干脆铤而走险去私吞堕胎药,或干脆到街头巷尾电线杆上张贴的“黑诊所”去手术。许多女孩就因为惧怕走漏消息而付出了生命或身体器官的代价。

  “监护人到场尽管能为救助提供法律保障,但也很可能再次重创未成年女孩极其脆弱的内心。”中心另一位工作人员华伟说。比如可以从家里带来户口册,可以由最好的亲戚朋友出面证明等等;对一些看起来年纪很小的女孩,在无法证明她到底是不是非自愿怀孕的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减免一些费用。然而一旦索求证件,很多孩子就认为有可能会泄密给家人;但告知监护人这又是救助中心的法律底线。视情理还是依法律,常使他们陷入两难选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是涉及有可能影响孩子重大身心安全的事情,其监护人必须知晓。很多青少年维权专家告诉记者,这些机构的出现,的确为青少年提供了适时、适度、适宜的性教育及生殖保健服务。但是不容否认,这些机构执行的“保密”规则,虽然符合孩子的情理,但却有悖于我国现行的监护人法则。

  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这些机构意识到未成年少女怀孕的特殊心理状况,如羞于启齿、不愿和家人沟通、急于自行解决的特点,提出“保密”原则,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也易于得到孩子们的认同。但是,它与我们现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冲突,因为10岁到18岁的青少年,在现行法律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此类人在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宜的民事活动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他说,未婚少女怀孕、终止妊娠,以其年龄很难理解和意识此行为给其身体造成的伤害,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帮助方有义务根据法律精神告知其监护人,否则,一旦出现伤害或严重后果,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一切后果。

  ■你们在最不该保密的地方保密!

  英国是世界上未婚少女意外怀孕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在一次由青少年维权民间组织发起的“避免青少年二次伤害”的研讨会上,记者向与会的一位英国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安迪女士请教如何在“保密”和“遵法”之间权衡利弊。

  “你问我在英国我们是如何做的。怎么说呢? 我们的社会背景完全不同:首先,为患者保密、为患者守护隐私,是任何一个医疗相关机构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他只要不这样做,就会深陷困境,有时还会招惹官司;这用不着专门‘明示’,而是刻印在每个工作人员心间的执业准则。”她说。

  “但是,如果说到隐私保护的承诺明示,我倒认为,这个地方恰恰是最没有保密义务,有的反倒是‘通报’法定责任的机构。因为她们所接待的人,是在特殊的时间来到特殊地点;有着特殊生理疾病的特殊患者;不管以何种方式,能让其监护人第一时间知晓孩子的受孕事实,有助于家长和孩子进行沟通抉择。一句话,我认为你们在不该保密的时间、地点、人物身上给予了‘隐私保护’的政策;而恰恰应该铭刻心间的医护人员的职业要求,你们却往往忽视不理了。”她最后摇摇头概括说。

  的确,安迪女士的话,切中了问题的要害。或许我们的法制观念走入了一个误区——本该保护隐私不得外泄资料的,本应该是所有成年患者,并且这些本不需再用法律来明示;因为它应该是从业者的基本常识。而恰恰放弃保护隐私承诺的,倒应该是对未成年人,因为对他们身心、生命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依法必须告知其监护人。在保护隐私的同时又不触犯法律赋予的其监护人的知情权;唯此,青春性呵护才能情法相容。

  医院九大渠道泄露患者隐私

  专家告诉记者,患者隐私权内容主要涉及: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况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等。

  不久前,有关人士在北京就患者隐私权问题做了一次专门调查,在受访人群中,反映医疗行为中普遍存在的有意或无意侵犯病人隐私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1. 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 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 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 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 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 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7. 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8. 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9. 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我国患者隐私保护模式存在弊端

  据悉,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隐私权的含义界定。

  四川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肖宏说:我国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即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中,只有依附于名誉权诉讼,才能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而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存在的弊端表现为:首先,它混淆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判断标准。

  其次,隐私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精神赔偿因地区不同形成差异,造成同样的事实,各地赔偿标准不一。

  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是“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解释未对“严重”给出判断标准;赔偿数额,该《司法解释》的第10条只提出了六个方面可参考的决定性因素,未具体划分赔偿的数额等级,也没有给出限额的标准,所以地域不同,同类案件的赔偿额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

  各地为便于操作,部分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对赔偿的金额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贯彻意见中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赔偿金额为500元-50000元。

  专家告诉记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的做法可归纳为两种保护模式:一种是以美、德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型。即法律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受损可直接起诉至法院。如美国自1974年起,陆续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的有关隐私权的立法。

  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间接保护型。英国一般不认为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将涉及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起诉、审判,因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间接的。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发端于美国,1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文章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路易斯稍晚一些的美国学者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现代民法关于隐私权的通说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2)私人空间(3)个人事实;(4)私人生活;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1)隐私隐瞒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

  世界范围内的对患者的隐私权的注意和保护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消费者权利要求的增加,病人权利运动开始影响到卫生保健方面的结果。人们对那种家长式、独断的医疗行为方式表现出不满。作为运动的结果,美国医学会于1973年通过了《病人权利法案》。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有关患者权利问题的讨论已成为国际化的趋势。

  北京:泄露精神病患者隐私可罚三万

  精神疾病患者和正常人一样依法享有隐私权。2006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

  今后,如果医疗机构擅自泄露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此举表明精神疾病患者依法享有隐私权。“建议稿”提出,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该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此外,精神疾病患者还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

  “建议稿”规定,医疗机构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介绍说,本市将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同时,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定期访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生重大灾害后,政府有关部门还将加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以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精神疾病患病率。

  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推出保护患者隐私11条

  今年3月,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推出保护患者隐私新举措,医院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医治病人,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第二,医院的服务理念要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尊重其人格权和隐私权。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医务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仪表文明、举止文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尊重他的权利,维护他的尊严。第四,门诊诊室实行一人一室的一对一服务。(包括功能科室)第五,严禁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以及治疗。第六,医疗人员对于由于职业的原因获知的患者的隐私在法律上具有不得泄露和不当使用的义务。第七, 与医疗不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在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示同意后的医院的其他医师或其他人员(如医院的见习生等)也可以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隐私。第八,医疗者由于自己职业的特点而获悉的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义务。第九,医生给妇女身体作检查时,按隐私保护执行,方便工作。除了检查医生外,其他人员回避。第十, 医院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严禁见习医生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第十一,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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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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