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8月5日电记者储皖中通讯员艾年玉8月5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徐冬京执行了死刑。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徐冬京、尹慧芬从缅甸购买毒品后,组织、指挥他人运至我国境内贩卖。其中,徐冬京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起,共计26571.42克,尹慧芬参与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1起,共计24771.3克。2008年4月22日,徐冬京、尹慧芬在缅甸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军用手枪一支、子弹3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徐冬京、尹慧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冬京的死刑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尹慧芬的死刑判决,改判尹慧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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