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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突出“法律重围” 双刃剑应该慎用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0年08月06日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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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被媒体以及专家解读为“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前不久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却删除了这一条款,于是有报道称“人肉搜索”在浙江“死里逃生”了。

  说起“人肉搜索”,人们可谓爱恨交加。通过人肉搜索,大家看清了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等人官态掩盖下的丑恶嘴脸。有网友专门总结了2009年12个“被网络拉下马”的政府官员,这足以让所有曾经参与过“人肉搜索”的网民为之踌躇满志,大有“拯救社会,舍我其谁”的成就感。

  然而,“铜须事件”、“虐猫事件”等当事人被“人肉搜索”揪出来后,不仅在网上受到肆意的谩骂,甚至其家属也受到了谩骂与骚扰。很多法律人士对此表示担忧,更有国外媒体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此举是“暴民现象”。之后,用法律限制“人肉搜索”的呼声不绝于耳。

  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再次将“人肉搜索”推到了法律的风口浪尖。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似乎已身陷法律重围。但与此同时,反对限制“人肉搜索”的声音从未中断。此次《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对于禁止“人肉搜索”的有始无终,更让人感觉到,“人肉搜索”似乎已突出了法律“重围”。

  说法一 “人肉搜索”是天使还是魔鬼?

  郭敬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人肉搜索”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首先得有人发帖提问,网站利用虚拟货币来奖励提供答案者。网友看到帖子后积极寻找线索,然后回帖邀功,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成百上千的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的信息进行搜索,很快能够收获关于这个人的相关信息。

  “人肉搜索”是一种信息供需技术,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信息需求,实现知识与信息共享。作为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本身是非常有益的。

  但是网络造就了一个“眼球判断”而不是“大脑判断”的时代。有心理学家研究了个人心理表达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在表明自己的观点时,会对周围的意见环境进行观察,当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之则屈于环境压力而转向沉默。

  在网上个人表明意见时不用过多地担心自己会陷入道德谴责,使个人意见表明的心理过程时更加积极和大胆,但有时候却缺少了理性,很容易不由自主地卷入一股情绪的洪流之中,行为或者言语“过了头”。

  违反道德者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与谴责,但即便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也讲究“罚当其罪”,也有个期限规定,然而在网络中,这种惩罚只会降温,却永远不会消失。特别是网络具有独特的信息传播特点,其即时性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分散性使信息披露者很难确认;不可控性使网络事件很难被平息;匿名性使其责任主体很难认定。

  因此,“人肉搜索”用得正当能增加社会的透明度,使用不当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说法二 网民别越法律“雷池”

  王文光(沈丘县人民法院法官):

  网民之所以对“人肉搜索”如此钟情,是因为他们已不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共享技术,而作为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方式。

  大众传播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来影响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在传统媒体环境下,“议程设置”这一功能必须经过媒体的记者、编辑等人才能实现,社会一般人是没有权利设置“议程”的。

  而在网络环境下,媒体“议程设置”的权利逐渐被社会个体取代,任何社会个体都可以很方便地将一个日常事件通过网络让大众知晓, 参与讨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知自己所关心事件的更多信息。

  网络只是为网民提供了一个话语空间,到底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其判断的标准如同在公共空间中一样:“你有你的话语权,但不能在行使的时候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越过了这个界限,即便说的是事实,也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虚构事实诽谤他人,还可能涉嫌诽谤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不同的对象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公共人物因其身份不同,其在享有身份带来的利益时,必然要将生活的部分隐私权让渡出来,为其承担一定风险,其隐私范围会小于普通人。比如政府公职人员不但其年龄、学历、经历、能力等不属于隐私权范围,并且他们也应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不佳的背景、财产来历不明、不端的品行应当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内容。

  说法三 网站不是“避风港”

  康志军(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作为负面典型被“人肉搜索”者,面对强大的网络,如同陷入四面围攻之中,甚至找不到一个还击的对象,他唯一能指望的救命稻草就是网络供应商。而网络供应商关心的是网站“点击量”,吵得越热闹,网站越火爆。

  网站管理者之所以置身事外看热闹,缘于“避风港规则”。该规则缘于国外一个著名判例,认为“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 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以,网络服务商无须为网络用户的言论负法律责任。”

  而事实上,“避风港规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我国这些条件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包括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侵权、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等。《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网络提供商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才有顾忌。对于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要适当尊重与宽容,但对于恶意“越位”者也要进行规制。同时,对于明知恶意侵权而不删除的网络管理者,互联网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删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是因为这样表述涵盖面太宽,无法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作出一个明晰的界定,容易引起争议,不是说“人肉搜索”就突出了“法律重围”。郭敬波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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