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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规范“网上通缉”

来源:红网
2010年08月08日11:22

  近旬以来,一些地方警察胡乱办案侵犯人权的消息不断。先是从未到过外省的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错抓进看守所关了12天,后是在珠海的打工妹王成娇仅仅因为身份证被人冒用就被警察抓进看守所经受了6天虐待,及至最近,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居然对报道上市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的记者进行通缉,直到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撤销刑事拘留决定并赔礼道歉。

  这三起事件看似没有必然联系,却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网上通缉”惹的祸。有关警方人士解释,公安术语将“网上通缉”叫做“网上追逃”,它是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信息资料放在公安内部网上进行全国联网核查的手段,前述三个被严重侵权的公民,都是遭到了“网上通缉”并导致两人被抓一人东躲西藏。

  丽水市公安局辩解说,“网上通缉”与有级别之分的通缉令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只是公安内部的工作手段,它的有关信息只有公安内部人士才有可能接触到,而后者则是依法公开发布的刑侦强制措施信息,全社会都能周知。其言下之意是,“网上通缉”并非真的通缉,因此人们对此不必大惊小怪。

  此说粗看有理,但问题是,作为公安内部“网上通缉”的信息,其触角实际上能够作用于全社会广大领域。因为在基于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网上的信息能够无缝到达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甚至每个警察,加之现在的警察权力庞大,其工作触角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大多数领域,小到一个人买车票住宾馆旅店,大到人们开公司以及参与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都需要因为登记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而随时被警察监控。

  可以说,虽然“网上通缉”只是一个内部网络行为,但这个网络犹如一张看不见的网,让任何人都无法置身度外,说白了,只要一个人参与家庭外的活动,他就随时有可能被警方密切监控,因此,只要一个人上了警方的内部追逃网,他就已经失去了实质意义上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上通缉”和传统的通缉没有本质区别,甚至,“网上通缉”基于信息化技术,其威慑力和监控作用远胜传统通缉中简单地在公开场所张贴几张通缉令。

  依照法律规定,通缉是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发布通缉令,在通缉范围内周知于众,以便利群众举报和追捕归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而如果要在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就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法律之所以如此严格规定通缉的条件和程序,就是因为通缉手段威慑力巨大,对人的自由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而严格规范和约束通缉手段。

  对比前述规定可知,“网上通缉”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超越了法定通缉手段。第一,现在很多公安机关只要决定对某人刑事拘留(而非批准逮捕)就将其“网上通缉”,有些甚至只要是有犯罪嫌疑就进行“网上通缉”,这在通缉对象的法定条件上超出了法律的规定;第二,基于网络的超越地域属性,任何“网上通缉”其实都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生效,但这种“网上通缉”只要由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就可以发布,其范围也超越了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通缉”其实是一种超越法律职权、随时可能形成各地公安机关滥用职权、随时可以侵犯人权的非规范手段。

  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网上通缉”其实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依靠技术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创新,但这种手段必须以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否则,就容易导致滥用继而侵犯人权。本文一开始所述三个例子,就是这种侵权危险性的具体体现。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各地公安机关以“网上通缉”是一种内部网络手段,而一直没有对此进行规范。如果不是这次有人泄露了对记者仇子明的“网上通缉”消息,天知道仇子明会不会也和珠海女孩王成娇那样被抓进看守所。

  基于“网上通缉”的实质效果和可能导致的危害,我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对《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作出解释,明确通过网络发布的通缉、追逃信息,当属法定的通缉行为,其条件和程序,都应当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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