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新疆山城酒店老板因诈骗获刑不服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亚心网
2010年08月09日02:43

  新疆山城酒店老板因诈骗罪获刑不服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

  核心提示:原新疆山城集团董事长刘兴刚和其前妻单奇志因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刑11年零6个月和10年。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判。

  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原新疆山城集团董事长刘兴刚和其前妻单奇志因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刑11年零6个月和10年。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判。

  厨师出身的刘兴刚现年57岁。上世纪90年代,他成立新疆山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一度累积达7000万余元。1992年,刘兴刚从银行贷款3800万元,共投资4000万元建起“山城大酒店”,1998年又租下一幢7层楼开了“红山村大酒店”。

  2003年,刘兴刚计划装修酒店却没有资金。随后,刘兴刚以410万元的价格从米东区的老五手中购得鸿昌大厦,但刘兴刚只付了100万元,并要求以“鸿昌大厦”做担保向银行贷款,承诺贷款下来立即付清余款。

  最终,老五以鸿昌大厦为红山村提供担保,由乌市某银行放贷。单奇志向该银行工作人员行贿。2003年5月,600万元贷款到位,但刘兴刚未付老五余款。

  2004年7月,尚欠银行贷款的刘兴刚、单奇志“消失”。2008年8月,两人分别落网。2009年11月19日,刘兴刚与单奇志被判刑(本报2009年12月29日曾报道)。

  一审判决后,刘兴刚和单奇志认为其不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遂提起上诉。

  今年6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兴刚和单奇志在红山村大酒店缺乏资金支持、已负高额债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贷款担保物,与鸿昌大厦的所有人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先支付小额房款等方法,诱使老五同意以其房产鸿昌大厦为红山村贷款提供担保,导致老五损失330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二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先后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5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二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