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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无奈”是否就可获得“法外开恩”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8月09日04:15
  尽管郎计红案已过去9个月,但对其量刑是否恰当的争论依然存在。

  “刑事判决的"情感化"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娴在一篇文章中表明了她的观点。文中指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实施制裁,以达警示震慑作用,否则“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和思潮,误认为只要犯罪的前提是"迫于无奈"就有可能"法外开恩"”。

  ;她认为:“按法律规定,郎计红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不能适用缓刑。”她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不利于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与惩治犯罪的震慑性。

  她说,法官作为执法者不允许在案件中添加私人的情感。并且只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论其行为在“道德情感”的层面上是如何让人感动与心痛,都应受到惩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与张娴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他表示,应当考虑社会影响,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但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郎计红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而不应该采取这种违法犯罪的方式,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刘卫国则认为,这个量刑是适当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他强调,“此案的宽缓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这个案件,法官把人性化判决和不违反法律这两点结合得比较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这个判决从法律上来说还是站得住脚的。按照《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官只是巧用了这个规定。

  “我觉得判决确实要考虑人性化的东西,因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里面有很多穷凶极恶之徒,但也有因一念之差犯罪的。”他认为一个正直的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原因、客观因素、人性因素、道德因素。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去自由裁量,这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在谈到这个案件的启示意义时,多位专家表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以便今后有人遇到与郎计红相似的困难时,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解决困难,而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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