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家梁余东明本报通讯员郭建龙安小刚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自去年4月与当地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未提请逮捕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实施办法》以来,公安机关的刑拘报捕率和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率双双获得提升。
“以往,对于侦查机关刑拘而未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对其拘留原因、必要性及最终去向无从获悉,实践中拘留人数远超报捕人数,侦查阶段的监督一直处于"真空地带"。”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秀政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办法颁布的原委,“此次公检两家联合破冰这一现状,就是要从规范拘留与报捕环节的衔接入手,共同提升精准办案、打击犯罪的质量。”
报捕人数仅占刑拘人数两成
据统计,2006年,陵县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数占刑拘总数的16.3%,2007年占18.2%,2008年占20.1%……
“通过将近三年的拘留人数与批捕人数进行比较,发现拘留人数与报捕人数形成鲜明反差,除了审查逮捕和直接移送起诉外,剩余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被报捕,这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李秀政说,经核查得知,未被逮捕的绝大部分嫌疑人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作撤案、劳教、治安处罚等处理。
对此,陵县检察院尝试延伸检察触角,在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之初,就进行严格审查,最大限度地提升拘留报捕案件的质量。
陵县检察院的想法得到了该县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据悉,该县公检两家在经过2008年探索试运行后,于2009年正式会签了这个办法。
办法明确了检察监督所包括的四种情形:首先,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刑事拘留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次,对拘留后未提请逮捕,或作撤案、劳教、治安处罚时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再次,对拘留后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后,对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又作撤案、劳教、治安处罚处理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此外,办法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的相关信息报送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每隔10天向检察院提供一份被拘留人员名单;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作出撤案或对嫌疑人处以劳教、治安处罚,也需报送该案的全部卷宗。
纠改错拘提升批捕案件质量
2009年3月,张连、方英二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陵县警方根据该办法,把此案和其他案件一道向检察院提交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复印件。
“报告书中注明二人的诈骗金额为600元,然而,通过审查,我们发现其中只有180元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数额不符合立案标准。”陵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树明说,该院据此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此后,公安机关经重新审查,及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除了纠改错拘,公检两家的相互协作,还大幅提升批捕案件质量,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公正执法的自觉性。
“公安机关案多人少,任务繁重,而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又难免受多重因素影响和制约,极难做到逐件把关。”山东省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郑虎说,“办法的出台,使全体民警从思想上绷紧了严格执法的弦。”
据统计,从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县刑事拘留人数比上年减少了63人,下降了10.3%。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报捕人数却增加了25人,同比增加近25%。
本报陵县(山东)8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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