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右江区讯(通讯员 梁家豪)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致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厂家承担无错责任,赔偿朱某各项损失46000元。
2009年8月13日,朱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力高压锅,14日上午,朱某正在使用的过程中,电饭锅盖突然飞出,朱某被滚烫的米汤散在脸上,造成脸部烫伤,烫伤面积达30%。朱某当天在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朱某花去医疗费46000元。事后朱某家属向生产电饭锅的厂家索赔。要求厂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6000元。某厂家派人员到现场调查,称他的产品按国家规格生产,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属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电压锅爆炸是朱某使用不当造成的。他们没有过错。拒绝赔偿朱某的损失。朱某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上诉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点之一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生产电压力锅的厂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爆炸的电压力锅是合格产品,也不能证明电压力锅发生爆炸是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某厂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作者:梁家豪 (来源:百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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