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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被逼卖淫“小姐”举报淫窝 因老板未发工资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2010年08月10日14:21

  早报讯 不堪被逼迫卖淫,“小姐”愤而向警方举报卖淫窝点,警方一举端掉“黄窝”。近日,协助组织卖淫的章某英(女)、徐某春(男)被泉港法院判刑。

  遭“小姐”举报

  休闲中心现原形

  2009年11月21日,泉港分局山腰派出所接到两名女子的举报,她们二人称被迫到泉港区某休闲中心从事卖淫,并且该中心有人长期组织卖淫活动。

  民警随即对这家休闲中心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避孕套60个,账单108张,并将章某英、徐某春以及邹某红、李某、李某环、吴某香、张某民、林某春等人传唤到案。

  根据这伙人的供述,经查实,2008年底,魏某刚和贾某锋合伙开办了这家休闲中心。营业期间,该中心以洗浴服务为幌子,暗中组织卖淫活动。他们确定了服务项目及价格,为卖淫女编工号以及提供住宿,为嫖客提供包房和避孕套等,组织李某环等人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并从中牟利。

  助纣为虐

  协助组织卖淫75次

  章某英和徐某春二人先后受雇于贾某锋,在该中心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排卖淫女及包房为嫖客服务、发放避孕套、吧台收银、记账、为嫖客介绍服务项目等内容。

  章某英称,这家中心有两个老板,但魏某刚很少露面,主要由贾某锋负责经营管理。贾某锋因为家中有事,便让她代替看管。她怕忙不过来,就叫徐某春过来帮忙。徐某春认为自己是被动参与犯罪的,他辩称,他是章某英介绍来的,主要帮助她进行管理,案发前十几天他才到休闲中心上班。

  法院查明,该中心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10日,共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46次,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日共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9次,合计75次,从中获利5982元。章某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至案发时止,卖淫女未能实际取得卖淫所得。

  工资未领分文

  被判五年徒刑

  泉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英、徐某春多次协助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

  近日,法院一审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章某英、徐某春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据悉,老板表态答应给徐某春每天开50元的工资,但不想很快案发,他一分钱没拿到,却先进了监狱。(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梅芳 通讯员朱亚联)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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