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博白讯(朱光冬) 一男子盗窃与自己交往密切的女性朋友的巨额存款,东窗事发后,竟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辩解。该案经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审判机关已审结此案,该男子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
贵州省瓮安县人付某花,几年前与丈夫一起来到博白县,在某编织厂务工。务工期间,他们夫妇结识了博白县三滩镇亚桥村的中年男子朱某某。朱某某为人热情,博得来此务工不久的付某花夫妇的信任,朱某某也不时到他们的住处,一起吃饭喝酒、玩乐。2007年5月间,付某花的丈夫刘某返回贵州,朱某某与付某花交往更为深入,有时甚至一起居住。2009年2月5日,朱某某又到付某花处吃饭,乘付某花不留意时候,拿走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利用事先探知的银行卡密码,取走了付某花的存款57000元,随后又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回原处。朱某某的所为,付某花一无所知。2009年3月,付某花回到贵州瓮安县后,到当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银行卡内的存款没有了,当即向警方报案。几天后,朱某某被博白警方抓获,追缴被盗款项56500元归还受害人付某花。
庭审中,朱某某辨称其与付某花是夫妻关系,银行卡内的存款是他们共同劳动所得,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公诉人出示了付某花的婚姻情况证据,法院因此对朱某某的辨解予以驳斥,并认定其盗窃罪名成立,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朱光冬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责任编辑:new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