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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党代表质询实施细则 提案需三个月答复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8月12日14:35

  “四个办法”规范四项权利

  广东出台党代表行使询问权质询权等实施细则,10人以上不满意询问答复可提质询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颖报道:近日广东省制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询问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暂行办法》,对党代表行使提案权、提议权、询问权、质询权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四个文件是对2008年广东省制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关于省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的进一步细化,这是广东在党内民主领域的新进展。

  党代表提案三个月要答复

  根据出台的办法,省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十名以上(含十名)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提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提出案件,于三个月内将办理计划和措施书面答复领衔代表,并原则上在下一次大会召开前办理完毕。而省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就党的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提交提议。提议以代表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署真实姓名。承办单位应在提议接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提质询须以提过询问为前提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省党代会召开还是闭会期间,党代表都可以提出询问、质询。但是,提出质询必须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省党代会代表可以就省党代表大会和省委全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对省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和批准成立的党委(党组)提出询问。省党代会召开期间受理的询问,大会主席团可视情况决定口头答复的形式,安排询问单位负责人当面听取询问人的意见,回答询问。受询问单位作书面答复的,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闭会期间,由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代表的询问。

  询问人对受询问单位所作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大会召开期间不受此时间限制),就同一问题向原受询问单位提出质询。省党代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质询。受质询单位应在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质询人作出书面答复。

  半数代表不满意可再次质询

  质询人对受质询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仍不满意的(一个代表团或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质询的,应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认为不满意),可以提出再作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或经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省委有关领导人同意,让受质询单位再作答复。对于再次作出的答复,质询人仍不满意的(一个代表团或多名代表联名提出质询的,应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认为不满意),由大会主席团或经省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省委有关领导人,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余颖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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