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8月13日电 (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应卉)2008年6月,王先生投资千万元在宁波天一广场开明街东侧开酒吧,却因该区域噪音超标未能通过环保局检测而无法正常营业,他与商铺出租方宁波市天一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就赔偿等相关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最后,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6月,宁波市天一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通过商铺竞标形式出租位于天一广场服装区第三层IB304-307室。
2008年6月25日,王先生中标后于与城开公司签订《宁波天一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记者看到1.3条款显示:“该租赁房屋只限于用作经营"休闲娱乐业"行业"号外酒吧"品牌”。合同租期为3年,租赁面积428平方米。
紧接着,王先生于当年7月初开始进行酒吧的装修工作。
当年9月22日,城开公司将面积为67.71平方米的Ib304-307室相邻的走廊,又出租给该酒吧经营,而该走廊实际为消防通道。消防部门得知消息后,便责令号外酒吧停止装修,并罚款9000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就保证金与房租先后交了70多万,装修费用近600多万,加上酒吧设备、员工工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他为这个酒吧一共花费了1000多万。由于该地段噪声超标,始终无法审批环保凭证,因此这个酒吧未能如期开张。
记者在《关于甬投(2009)第10885号信访件的回复》中了解到,该酒吧先后两次向海曙环保分局提交环评文件,但都未能通过检查。“该酒吧场界夜间噪声为64.5分贝,本底噪声为61分贝,属噪声超标(标准为55分贝)。”也就是说,这个区域根本就不能运营酒吧这个行业。
2008年12月16日与次年3月9日,酒吧先后两次试营业,但均由于环保检验问题,无法取得营业执照而被迫停业。
之后,王先生与城开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签订了中止合同的协议书,但是,双方就赔偿等相关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王先生最终将城开公司告上法庭。
7月21日,宁波市海曙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但由于案情相对复杂,双方各自举证耗时较多,因此还未判决。
城开公司的代理律师叶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户有义务按有关规定自行办妥工商、税务、消防、公安、环保及卫生许可证,因此城开公司没有责任。
城开公司刘姓负责人及叶女士均对记者表示,事情已进入司法程序,不需要说明什么,法律自有判断。
另悉,宁波市海曙人民法院将于8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