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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欲立法取缔文物市场 考古发掘报道需经批准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2010年08月16日08:00

  □姜玉泰 姜成娟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8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梁荣合处长向记者介绍,在审议时和征求公众意见中,文物市场该不该取缔、舆论监督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等,引起人们热议。

  [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在立项、选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各方观点]

  省文化厅厅长亢清泉认为,这条规定,涵盖了线性和片状建设项目,加强了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遏制当前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现象,对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这条规定,他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十分有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玉功说,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大的建设项目众多,有的跨度长,距离远,例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引水工程等,途径的地方哪里地下可能有文物?文物部门最清楚。文物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设计和建设,不能只注重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法水律师说,处罚不是目的,保护才是根本。文物保护部门应该绘制一份地图,标明哪里可能有地下文物;同时,与土地规划部门协调好,企业购买这块土地时,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否则,花一大笔钱买到土地,开工建设了,才被文物部门告知停工,这样就会造成财富的浪费,会给建设单位增加建设成本。因此,应当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文物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超前开展工作,把工作做在前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天瑞认为,条例草案第三章对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不利于对地下未知文物的保护。建议增加一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发现文物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文物保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买卖涉案、出土文物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各方观点]

  张法水律师对这条规定很不赞成。他认为,文物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完全取缔文物市场,只由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这与市场经济的精神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是相悖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班开庆提出,应该在法规中明确个人祖传的文物能不能上市。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崔大庸建议,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具体,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在审议时,一些委员支持取缔文物市场。他们认为,国家不支持个人从事文物买卖,个人从事文物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取缔文物市场,对打击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确保国有文物不流失,是很有必要的。

  [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各方观点]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成这条规定。他们认为,这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及。如果我省作出这样的规定,将会限制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反而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更有利于对文物进行保护。对于媒体的采访报道,不仅不应当限制,反而应当鼓励。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外,考古发掘都应该接受舆论监督,邀请媒体报道。

  文物是中华文化的标志性符号,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刘玉功副主任建议,要增强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多做打基础、重长远的工作。

(责任编辑:徐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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