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红)昨天,市国资委下发关于修订《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国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根据办法,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级晋级点;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办法将强化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联动机制,将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时,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时,企业负责人将被降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