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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要听纳税人意见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8月18日06:11
  本报讯 (记者肖江)8月17日,记者从民心网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还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布。今后,全省地税系统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将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形式:一是在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门户网站(www.lnsds.gov.cn)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二是定期印制、免费发放《辽宁地税公告》;三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发放纸质宣传材料。

  新闻链接

  税收规范性文件 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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