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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告房管部门行政不作为 称被错误信息骗7年

来源:青年时报
2010年08月21日00:54

  建筑面积7年“缩水”7.47平米

  房管局确认面积的房权证是张“废纸”?

  时报记者 陈中志

  时报讯 “房屋建筑面积只有43.34平方米,房管部门却按照50.81平方米的售价收房款、办房权证,如果不是这次卖房子,我想我可能一辈子被蒙在鼓里。另外,房管部门在2004年就已经得知勘测错误的情况下,却没有变更房权证上的错误登记信息……”昨天,杭州市拱墅区娑婆新村的蔡女士气愤之余,将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推上了拱墅区法院被告席,诉称房管部门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新确认房屋面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赔偿责任,共计承担他们的损失247834元。

  消费者:被房管部门错误信息骗7年

  蔡女士说,她是竹杆巷小区二期工程的拆迁户,1998年9月18日,按当时商品房价每平米3000元自费“扩面”(扩大住房面积),支付32760元后,安置至娑婆新村。2003年2月10日,通过公有住房买卖方式,又支付了24890.16元,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购买了该处房改房,后经市房产管理局测绘、行政确认审批后,于2003年3月11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建筑面积为50.81平方米”。

  “7年来,我一直以为自己的房子面积是50.81平方米,这期间房管部门也没有告知说明登记信息错误行为,直至2010年3月我在办理该处房屋过户时,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之前测绘信息错误、行政审批有错,该套建筑实际面积只有43.34平方米。”蔡女士说。

  正是因为房管部门登记的错误信息,致使其2010年3月2日在杭州某金优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拱墅分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违约,因无法交付该房,需支付对方2万元违约金。

  “这些都与房管部门的错误信息有关,房管部门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蔡女士说,“房管部门的行政审查权利又体现在哪里?”

  房管部门:是勘测部门造成过错

  在昨天的庭审中,“行政登记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成为讨论焦点。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中心行政执法处谢波云辩称,首先,杭州市房管局并不是房产勘测单位,并没有勘测的义务。这个过程中,首先是勘测单位的错误,由此导出诉讼主体不相符。其次,在填表过程中,蔡女士对50.18平方米的勘测面积是持认可态度并签字,房管部门只是进行了一个核准、登记行为。另外,房管部门在得知勘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已经做出了正面回应,建议当事人向拱墅区房管部门申请退款手续,但当事人不接受,所以违法行为不成立……原告张冠李戴,将勘测公司的责任全部强加到房管部门身上,是在偷换概念。

  蔡女士的代理律师杨钧在法庭上称,房管部门存在三个重大过错行为:

  1.房管部门通过了测绘、审查,颁发给原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0.81平方米;

  2.房管部门以50.81平方米将该房屋出售给蔡女士并收取对应房款;

  3.房管部门早在2004年,在明知道产权证登记有错的情况下,却没有行使告知、更改义务,江让此错证流通于市场长达6年……被告的审核职责表现在哪里?《房屋所有权》的权威性体现在哪里?……这些都是房管部门没有行使好自己的职权造成的。

  杨钧说,房管部门没有行使自己该有的行政职权,难道勘测公司的错误信息,房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审查义务?获得房管局确认面积的“房权证”难道是一张“废纸”?

  市房管局今年5月曾作回复

  休庭期间,记者看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曾于2010年5月24日回复蔡女士称,“经查,您已于2010年3月申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变更,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公房房改价格进行了重审,您可向拱墅区建设(房管)局申请相关退款手续。”

  拱墅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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