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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死缓的可决定不再减刑减为无期的服刑20年可假释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35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陈丽平“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假释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的新规定。

  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虑到这次修改,对上述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得减刑,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

  为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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